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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召开是必须的。
这些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通常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目的是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会议的出席人数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与,由常委会负责召集,主持,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副主持。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提前请假。
召开全委会议前,通常会提前十天通知各委员会议的时间、议题和相关材料,让委员们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在会议上,根据议题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参与。
会议处理问题时,如果某项议案涉及到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利益,成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亦有权要求成员回避。这样的规定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