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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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首先,高空抛物问题本身,是一个《侵权责任法》层面的问题(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从法条角度而言,无法适用经济法条款;
然而,由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无法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因此适用【 补偿责任原则】,并【推定加害人】。这一点是高空抛物问题的特殊点,可以引申到法理层面进行论述,因此要把该问题通过经济法角度进行阐述,切入点应该为高空抛物问题的法理背景与经济法相关法理的对比研究(价值分析)。
因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论述:
1、【补偿责任原则】:这一点与经济法项下的《劳动法》中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具备关联性,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2、【推定加害人】:这一点与经济法项下《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具备关联性,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他方面,也可以按照以上思路进行推导。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