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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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如果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这确保了在土地收回过程中,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规划的调整、土地使用合同到期且未续期、单位迁出停止使用土地以及特定设施的报废等。对于这些情况的收回,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但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情况下,不仅要对土地上的建筑和其他不动产进行补偿,还要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确保土地使用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遵循法律规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这既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又确保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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