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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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1:37
北京市为了确保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一套详尽的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有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的建筑工地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活动,都必须遵循本规定。
首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承担起食品安全的首要职责。区县则负有对工地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市及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还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食品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则重点监督食堂的卫生状况,特别是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环节。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也根据相关法规参与监管。
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有严格要求,如食堂需远离污染源、设有厨房和食物储存间,以及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在食品采购上,必须执行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重点名录食品的安全。加工食品时,必须遵守生熟分开、易腐食品冷藏等卫生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食材和容器。
食品从业人员需定期体检并具备相关知识,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施工单位对食堂食品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食品安全负连带责任,工地必须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食堂还需制定包括食品原料采购、库房管理、加工环节卫生等在内的详细卫生管理制度,并在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需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最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和市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