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拍卖委托人首先应当是对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次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拍卖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4、有权指定拍卖师。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拍卖人的义务: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8、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3种观点: 拍卖(变卖)委托书____人民法院()执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我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____________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的规定,特委托你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拍卖款项汇入我院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附: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一、被执行人的车辆可以买卖吗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法院可以依据申请的要求,对车辆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二、设有抵押权是否影响查封拍卖人民法院对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资产,可以基于其他民事诉讼和执行的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抵押权人不能以资产已被设定抵押为由来对抗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行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1条中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1种观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品。(2)所有权有争议的、处分权有争议可受到限制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品。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1、任意拍卖的委托方式。这是一种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任意委托拍卖。这种委托拍卖程序简单,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若有意向通过拍卖的形式处置财产或财产权利,通过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的方式,确立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拍卖委托即告成立。2、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一般包括委托人的拍卖意向、寻找拍卖人、当事人双方洽谈、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四个步骤。(1)委托人拍卖意向。即委托人在选择物品交易方式时,有意向通过拍卖实现交易,而委托人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因此拍卖人应主动出击、掌握信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以寻找更多的拍卖委托。(2)寻找拍卖人。当有了委托拍卖的意向后,委托人要考察拍卖企业成立的背景、运作的规范性、信誉度、公司实力、运作能力及拍卖企业法人代表的人格等因素。这是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高质量成交、减少委托风险的重要环节。(3)当事人双方洽谈。即委托人和拍卖人就委托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甚至运作方式等进行商谈,达到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否则洽谈终止。谈判是一门艺术,拍卖人应审时度势,正确把握时机,既不可为了争取委托而盲目接受委托,又不能因为有风险存在而将人拒之门外,以致丧失商机。(4)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双方围绕委托拍卖事项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进入拍卖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拍卖委托人首先应当是对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其次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拍卖人的权利:1、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3、有权要求竞买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竞买资格。4、有权指定拍卖师。5、依法主持拍卖活动,不受他人干涉。拍卖人的义务:1、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3、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有保管义务。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为其保密。5、拍卖成交后,应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6、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7、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8、不得与委托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3种观点: 哪些财产可以委托拍卖1、凡是国家允许买卖之属你(或单位)所有之,或依法你(或单位)可以处分之物品或财产权利,均可依法委托拍卖。2、依照法律或国务院有关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之物品或财产权利,在委托拍卖前,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委托拍卖委托拍卖是指出卖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依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受委托进行拍卖的拍卖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在委托拍卖中,拍卖人是出卖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出卖人,因此,委托拍卖中不仅有拍卖人与应买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有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拍卖方式及程序在拍卖实践中由于委托人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委托方式和程序,具体表现在使用最多的任意拍卖和法定拍卖上其委托方式和程序如下:[1](一)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1.任意拍卖的委托方式。这是一种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由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任意委托拍卖。这种委托拍卖程序简单,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若有意向通过拍卖的形式处置财产或财产权利,通过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的方式,确立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拍卖委托即告成立。2.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一般包括委托人的拍卖意向、寻找拍卖人、当事人双方洽谈、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四个步骤。(1)委托人拍卖意向。即委托人在选择物品交易方式时,有意向通过拍卖实现交易,而委托人以潜在的形式存在。因此拍卖人应主动出击、掌握信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以寻找更多的拍卖委托。(2)寻找拍卖人。当有了委托拍卖的意向后,委托人要考察拍卖企业成立的背景、运作的规范性、信誉度、公司实力、运作能力及拍卖企业法人代表的人格等因素。这是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高质量成交、减少委托风险的重要环节。(3)当事人双方洽谈。即委托人和拍卖人就委托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甚至运作方式等进行商谈,达到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否则洽谈终止。谈判是一门艺术,拍卖人应审时度势,正确把握时机,既不可为了争取委托而盲目接受委托,又不能因为有风险存在而将人拒之门外,以致丧失商机。(4)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双方围绕委托拍卖事项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进入拍卖程序。(二)法定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法定拍卖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而提起的拍卖。在法定拍卖中,除按照一般拍卖惯例操作外,还必须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相适应。1.法定拍卖可分为公物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类。2.法定委托拍卖程序。这一类标的在拍卖委托过程中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委托程序固定,洽谈余地较小,从一定意义上讲,拍卖人所具有的协助服务的职能显得十分重要。法定拍卖的程序主要有委托拍卖函、拍卖人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三个步骤。(1)委托拍卖函。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向拍卖人发出的委托拍卖要约,执法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拍卖的要约。在发出委托拍卖函件时,另附保留价协议书、抵押财产清单、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委托拍卖的证明文件等。(2)拍卖人接受委托。一般情况下,法定拍卖委托中,拍卖人选择余地较小。但是,如果有的委托其要求或保留价与拍卖人掌握和实际能达到的目标相差太远,拍卖人也有权拒绝委托。勉强接受,可能出现既不能拍卖成交又耽误时间,拍卖人无劳而返的现象。(3)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现实中,我国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强制拍卖委托时一般在法院人围在册拍卖企业中寻找拍卖人并与之办理委托拍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