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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去诉讼服务中心吗

2024-12-18 来源:爱够旅游网
第1种观点: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具体职能包括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救助救济、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判后答疑。诉讼服务中心的整体定位是对外服务市民、对内服务法官,一方面缩短当事人办事时间,另一方面减轻法官负担,避免法官和当事人私下见面 。查询咨询、联系法官。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法官、审判组织、过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相关的心理咨询。提供专门的阅卷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卷宗,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树立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展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平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司法为民模式,丰富诉讼服务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职能1、 诉讼引导。 设置导诉台和导诉员, 主动对来院人员进行引导,便利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2、 便民服务。 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诉讼指南、 文书样本、格式诉状纸、 申请执行书、 桌椅、 写字台、 老化镜、 饮水机、 报刊杂志、 笔墨纸张、 打印复印、 传真、 共用电话提等便民服务和便民设施。3、 法律咨询。 为来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解答有关法律和诉讼问题。4、 诉讼指导。 对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 包括法律释明、 风险告知和诉讼指南等事项。5、 司法救助。 为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符合诉讼费减、 缓、 免规定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6、 诉前调解。 对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法院附设的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7、 司法确认。 民事争议经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 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属于本院管辖的, 依法审查后, 作出是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8、 审查立案。 对于调解不成, 当事人坚持诉讼解决纠纷的, 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 依法立案移送。9、 立案调解。 在案件审查立案阶段或立案受理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案件具体情况, 由诉讼服务中心专职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10、 司法鉴定。 因非诉调解及审判、 执行工作需要, 开展诉前司法鉴定及涉诉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11、 材料收转。 为当事人收转案件诉讼材料, 转达当事人的诉讼要求。12、 案件查询。 对已立案进入审理或执行的案件, 查询开庭时间、承办法官、 审理执行开展情况。13、 约见法官。 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 诉讼服务中心应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 特殊情况不能当天会见的, 进行会见预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2种观点: 一、起诉在哪里起诉1、起诉前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而且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区域内,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域的法院起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二、民事诉讼起诉的流程有哪些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和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第3种观点: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具体职能包括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救助救济、立案审查、立案调解、判后答疑。诉讼服务中心的整体定位是对外服务市民、对内服务法官,一方面缩短当事人办事时间,另一方面减轻法官负担,避免法官和当事人私下见面 。查询咨询、联系法官。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法官、审判组织、流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相关的心理咨询。提供专门的阅卷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卷宗,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诉讼服务中心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树立形象的重要窗口,是展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平台。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创新司法为民模式,丰富诉讼服务形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职能1、 诉讼引导。 设置导诉台和导诉员, 主动对来院人员进行引导,便利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2、 便民服务。 为当事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诉讼指南、 文书样本、格式诉状纸、 申请执行书、 桌椅、 写字台、 老化镜、 饮水机、 报刊杂志、 笔墨纸张、 打印复印、 传真、 共用电话提等便民服务和便民设施。3、 法律咨询。 为来法院咨询法律问题的群众解答有关法律和诉讼问题。4、 诉讼指导。 对来法院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 包括法律释明、 风险告知和诉讼指南等事项。5、 司法救助。 为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联系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符合诉讼费减、 缓、 免规定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6、 诉前调解。 对于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积极引导当事人到法院附设的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7、 司法确认。 民事争议经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 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其效力, 属于本院管辖的, 依法审查后, 作出是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8、 审查立案。 对于调解不成, 当事人坚持诉讼解决纠纷的, 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 依法立案移送。9、 立案调解。 在案件审查立案阶段或立案受理后移送审判业务庭之前, 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案件具体情况, 由诉讼服务中心专职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10、 司法鉴定。 因非诉调解及审判、 执行工作需要, 开展诉前司法鉴定及涉诉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11、 材料收转。 为当事人收转案件诉讼材料, 转达当事人的诉讼要求。12、 案件查询。 对已立案进入审理或执行的案件, 查询开庭时间、承办法官、 审理执行开展情况。13、 约见法官。 当事人要求会见法官的, 诉讼服务中心应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 特殊情况不能当天会见的, 进行会见预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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