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发展中心属于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内部分成行政和事业2部分。局长们是公务员,其他的不是。
畜牧局是政府职能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良种畜禽的引进、培育与推广;主管种畜禽及畜产品的质量标准,按标准对种畜禽场进行验收,依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商品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法规,指导畜牧业生产, 负责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畜牧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负责畜牧业其他项目的审核、论证、 申报工作;研究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指导协调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畜牧业生产、加工、供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的畜牧业疾病防控,及疫情上报监控。
畜牧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会议组织以及信访、催办查办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科教、宣传和外事联络;负责组织编制畜牧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畜牧统计工作;负责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
2、畜牧兽医股
贯彻执行兽医兽药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依法对兽医医政、药政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畜禽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基层畜牧兽医站的宏观管理;协调兽医防、检、治工作。
3、人事财务股
负责机关人事、工资、职称编制和人事档案工作。负责财务计划、财务管理、基建、统计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及公费医疗管理等工作。
4、饲料管理股
贯彻执行饲草、饲料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饲料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饲料发展规划,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监督执行饲料行业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