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投毒后,受害人已经中毒,造成了行为人希望的危害结果,构成既遂。若没有达到希望的危害结果,则可能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
第二类是:投毒后,在还未造成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时,行为人看到受害人难受,心生同情,或者是其他情形,而救助受害人并且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