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受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以由职工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会调查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后,计算出工伤损害赔偿金额,受伤职工可以取得相应赔偿。
一、工伤认定医疗机构证明能给伤者吗
工伤认定医疗机构证明可以给伤者,人社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死亡工伤认定的流程是什么
死亡工伤认定的流程是:
1.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决定,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5.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