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但在事后报警是有效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记录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确认事故存在,将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因此,一般情况下建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当时没报警过几天报警可以吗
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没报警第二天报警有效。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对于一般的情况,为了能够明确分析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一般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
二、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后的报警时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发生后,报警的时限是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在某些地区,报警时限可能是立即报警,即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相关部门。而在其他地区,可能规定了一个具体的时间窗口,例如24小时或72小时内报警。因此,确切的报警时限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重要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尽快报警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和救援措施,并保护您的权益。请务必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是非常重要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的情况下,可以在事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在三日内得到受理决定。及时报警有助于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并采取适当的法律和救援措施来保护您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报警时限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