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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合同义务吗

来源:爱够旅游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合同无法履行且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被免除。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履行期间性。另外,根据该法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给债务人造成的困难程度来分别处理。

法律分析

一、在不可抗力情况下,能否免除合同责任?

1.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被免除,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并不当然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给债务人造成的困难程度来分别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关系,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

(3)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若迟延履行仍有不可抗力导致履行困难,此时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免除合同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三、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合同的解除或者免除责任的理由。但是,当事人可以依照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合同责任,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结语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能否免除合同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被免除,但需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应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则应变更合同关系,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仅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则可要求债务人迟延履行,但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气象法(2016-11-07) 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08-01)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气象法(2016-11-07)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气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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