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目前仅有山东,上海,深圳等地实施了这样的条例,载儿童上高速公路不坐儿童座椅是违法行为。但山东和上海没有制定相应的惩处办法。
法律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 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属违法行为。罚款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