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不能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条件包括:1.继续履行可能;2.继续履行必要;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履行地可根据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否则按合同标的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后能否继续履行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后不能继续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有哪些
继续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然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标的确定。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解除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而合同继续履行需要具备条件:继续履行可能性、继续履行必要性、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以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按照合同标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原则,合同的解除和继续履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