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__
乙方:___、,系死亡人___之父母。
乙方___供养的全体亲属处理___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甲方单位职工___20__年5月日参加工作,于20__年6月__日18点下班后在宿舍内休息因患有____疾病,起床后感觉眩晕随经同公司工友送往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因病情严重后转到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___为非工伤死亡。___于____年__月__日出生,供养亲属情况:
父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母亲:姓名 年龄 出生日期 职业 家庭住址
为妥善处理___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实施条例》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20__元、供养亲属补助金供养人为2人的为本企业职工9个月的平均工资9000元。
二、甲方以人道主义精神发展为本,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关于___的住院救护费12000元,停尸费3500元由甲方承担。除法律规定之外,甲方另外再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等费用共计39000元整。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四、乙方自愿放弃就甲方补偿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五、乙方补偿款项在供养亲属人数及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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