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朋友们:
根据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要求,20__年萧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的区域为:县城外环路以内;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秋冬季也是呼吸系统疾病多发季节,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较大噪声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剧环境污染,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1、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要求,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运输、存储、寄递、销售、携带烟花爆竹。
2、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广大党员干部做好表率,带头不燃放烟花爆竹,引导带动周边群众积极响应。
3、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为创造文明、绿色、平安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违法后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知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我们向全体居民和参与禁放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请广大居民自觉禁放烟花爆竹、一如既往的支持全县禁放工作,以实际行动为城市文明添光增彩。
萧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__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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