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终止借款利息合同
篇一:解除借款合同协议 篇一: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协议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20xx年03月xx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
出借甲方xx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06
日至20xx年09月xx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
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
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xx日签
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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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xx日到
20xx年07月xx日)剩余利息费用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xx圆
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xx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xxx万元(人
民币大写:xxx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 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 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 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
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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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
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委会
20xx年03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
出借甲方伍佰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月22
日至20xx年09月21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
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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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双方
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22日签
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 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22日到
20xx年07月25日)剩余利息费用61.5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
伍仟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人
民币大写:伍佰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 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 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 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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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
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
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为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委会
20xx年03月22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出借甲方陆佰万圆整,期限为六个月,协议有效期为20xx年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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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2日至20xx年09月21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xx年07月25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xx年03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条 借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20xx年03月22日到20xx年07月25日)剩余利息费用73.8万元(人民币大写:柒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2、甲方于20xx年07月25日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600万元(人民币大写:陆佰万圆整)。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收条。
3、乙方在收到以上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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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我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贷字第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每月按时偿还借款利息 元,至年 月日止,你公司借款利息累计逾期 次,尚欠借款利息元。根据借款合同第 条第 款约定; ,我行有权解除合同,现我行正式向你公司表示解除该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请你公司于我行此《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5天你公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届时我行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将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通知人: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告知书 有限公司:
你公司担保的 有限公司从我行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万元整),现债务人 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已连续逾期 次,至 年月日止,尚欠借款利息元。我行已与有限公司解除合同,你公司作为本次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与 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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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我行此《解除合同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天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后5天你公司仍未能将以上款项偿付完毕。我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公司法律责任,届时我行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将由你公司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告知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月 日篇三: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借款合同的变更是指借款合同签订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增加或者减少。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一,订立借款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第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第三,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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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借款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在借款过程中,确因决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的。
(二)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承办人应具有合法资格。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产生的后果是在合同当
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律关系或消灭原有的法律关系。尽管合同当事人资格因在签订时已经审查确定,变更或解除时可不必审查,但承办人的资格仍应审查。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承办人因情况变化是会发生变化的。审查承办人的资格,如果是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审查能证实他们真实身份的证明、证件即可,如果单位授权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或者外单位人员承办,要有正式、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否则按无权代理处理。 第二,合同一方的承办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原承办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经办的合同不是为他们个人,而是为单位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人应是单位而不是他们个人。只要原法人单位还存在,无论承办人、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变动,原合同不能变更或解除。
第三,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借款合同,如延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应视为解除,保证人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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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特别注意此点,防止被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借款人已经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原借款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五,在变更协议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方不得以变更后合同的规定为借口,逃避责任。第六,借款人由于关闭、停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时,贷款人应督促和协助借款人处理财产和债务,处理的结果,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需的维护费用外,首先应用于偿还借款。
第七,双方当事人(往往是承办人)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进行协商,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往来的文书、电报等,只要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视为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也应与借款一样,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作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第九,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关闭、停产、转产的,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其关、停、转是否依法进行,是否经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经有关主管机关指定或批准,若不按规定办事,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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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转的,不能作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若要求破产的,应依破产法规定办理,清理完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篇二:借款未到期,利息逾期,能否起诉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归还借款本息
篇一: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律政观察lvzhenggc 专注观察律政。提供最有价值的律政资讯和服务。
20xx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自此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下,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真正从制度落到实处。目前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论是从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还是从更新的频次来看,都透露出不同于以往的一种新气象,体现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决策者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 20xx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最新民商事案例。本期天同码,我们从中挑选了一个案例,针对一个法律问题,结合以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公报及指导案例,探讨同类案例的裁判规则。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案情简介:20xx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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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20xx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20xx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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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xx﹞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体现了上述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规定主要针对逾期付款情形,不能适用于本案民间借贷中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陈某欠款本金,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85号“某担保公司与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自亮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清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关丽,代理审判员谢爱梅、仲伟珩),载《中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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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网》(20xx0113)。﹝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同类案例裁判规则﹞
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 ——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信托⊙实际借款数额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信托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3650万元的贷款。同日,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存入1650万元。14天后,信托公司向物业公司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信托公司。1998年3月,物业公司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万余元。后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诉请偿还3650万元,并按3650万元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物业公司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信托公司,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未存入该款,而是由信托公司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信托公司只放贷2000万元给物业公司,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信托公司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为系为规避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贷款合同实际放贷2000万元,故合同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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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
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计算贷款利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某信托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5-1999:653)。
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年利率⊙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xx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约定“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20xx年,开发公司累计偿还9480万元本息。篇二: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
1.民间借贷纠纷中,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应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案情简介:20xx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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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陈某借款2000万元,借期90天,借款月利率为40‰。20xx年,开发公司通过以房抵息方式偿还陈某526万余元利息。20xx年,就拖欠借款本息,陈某起诉,并主张开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还款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偿还利息后,超出部分冲抵本金。①对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义务。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迟延偿还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
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给出借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应为出借人可继续出借该款项而获得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实践中,如出借人将所出借款项收回后进一步对外出借,则其可以获得该部分款项基于合同所约定借期内利率而计算的利息;而承担基于合同约定借期内利率所计算的迟延利息,对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亦能预见到。故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迟延清偿欠款,判决其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内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113条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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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逾期利息。”该条规定的理论基础亦系基于借款人迟延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而加以设定的,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条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的迟延利息上,当然包括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原则来确定出借人的违约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xx﹞336号)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即体现了上述处理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原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该规定主要针对逾期付款情形,不能适用于本案民间借贷中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形。判决开发公司偿还陈某欠款本金,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85号“某担保公司与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宁夏丰元盛担保有限公司、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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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同时扣留部分款项,应以实际放贷额计算利息——贷款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直接扣留贷款利息的,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信托⊙实际借款数额
案情简介:1997年10月,信托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信托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3650万元的贷款。同日,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存入1650万元。14天后,信托公司向物业公司放贷2000万元,另1650万元仍留在信托公司。1998年3月,物业公司按3650万元贷款标的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33万余元。后因物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诉请偿还3650万元,并按3650万元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合同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签订,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天又签订了存款合同,虽约定物业公司将1650万元直接存入信托公司,实际上物业公司并未存入该款,而是由信托公司将贷款3650万元中的1650万元直接扣留,信托公司只放贷2000万元给物业公司,但收取3650万元的贷款利息。双方签订存款合同的意图是为了使信托公司获取活期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差额,用以提高前述2000万元的贷款利息,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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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系为规避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由于贷款合同实际放贷2000万元,故合同期内的利息应按2000万元本金计算,物业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的超出部分,应充抵实际贷款的本金。
实务要点:贷款人为规避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直接扣留,计算贷款利息时,应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数额为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判决“某信托公司诉某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州国信物业发展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95-1999:653)。
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率过高的,比照民间借贷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约定的逾期年利率显属过高,应做相应调整时,对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逾期年利率⊙小额贷款公司 案情简介:20xx年12月31日,小额贷款公司向开发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约定“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20xx年,开发公司累计偿还9480万元本息。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以“每月预收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还本付息,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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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21条规定,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顺序亦为先息后本。借款合同虽未约定合同期内利率,但通过开发公司实际还款行为及9480万
元包含利息部分的抗辩可明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笔借款存在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按此标准计算,逾期年利率高达73%,显属约定过高,故对此约定利率应作相应调整。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系较为特殊的主体,虽非金融机构但亦非一般企业,其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依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本案中借款利息的给付可比照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因开发公司收到借款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应为利息起算时间,自该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统一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收。
实务要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以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放贷款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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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应利息,尽管其发放贷款的额度可能违反相关行政监管政策规定,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6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见《上诉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xx03/35:222)。 4.非银行借款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案件的利率确定 ——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对“同期同档”具体化,以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利率⊙非银行借款⊙同期同档 案情简介:20xx年11月10日,铅矿公司确认收到矿业公司货物,但货款607万元一直拖欠未付致诉。20xx年7月27日,铅矿公司起诉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按5.58%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第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1月1日)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上述司法解释中“同类”的理解,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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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分别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类贷款期限规定不同利率,“短期贷款”又分为6个月以内(含6个月)和6个月至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则分三个档实行不同的利率即:1至3年(含3年)、3至5年(含5年)、5年以上。故从判决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特点出发,在确定非银行借贷案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同期同档”具体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本案中,矿业公司在一审中对利息主张是按年利率5.85%计算,经查,该年利率为矿业公司起诉时20xx年的1年期贷款利率。故再审判决铅矿公司支付矿业公司货款60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xx年11月10日起至20xx年7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实务要点:从判决应具有确定性、无歧义性及可执行性特点出发,在确定非银行借贷纠纷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个案情况,对“同期同档”具体化,确定具体档次的贷款利率。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某铅矿公司与某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民事判决书中利息给付判项的表述应当确定、无歧义而有可执行性——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张爱珍,最高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xx04/46:199)。 5.借款人占有、使用贷款期间,应依法依约支付利息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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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理应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不良资产⊙占有、使用资金 案情简介:20xx年4月30日,资产公司将其受让银行对钢铁公司的不良债权再转让给投资公司,后该转让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20xx年,资产公司诉请钢铁公司清偿贷款债务,钢铁公司提出自20xx年4月30日贷款利息应停止计算。
法院认为:利息是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资金期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孳息。案涉债权虽于20xx年4月30日被资产公司转让给投资公司,后经诉讼,此次转让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但在此期间,钢铁公司并未清偿涉案债权,钢铁公司占有、使用本案债权所涉款项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根据《合同法》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对涉案债权在20xx年4月30日后产生的利息仍负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利息是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资金期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孳息。借款人未偿还贷款,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2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钢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应以裁定方式驳回的管辖权异议——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雷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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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审判员苑多然,代理审判员李志刚),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xx)·公司与金融》(20xx:414)。 6.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某日”,非为放弃此后权益
——当事人起诉时主张债务利息注明“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并不等于表示放弃对该截止日期后违约金及利息追偿。 标签:借款合同⊙利息⊙违约责任⊙计算期间⊙暂计至 案情简介:20xx年9月1日,开发公司起诉实业公司,要求实业公司偿还其受让的开发公司 篇三: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____ 乙方:_____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年月__日 签订本协议,甲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向乙方提供借款,为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甲方借给乙方的资金存放在甲方的指定证券账户中,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协议终止后甲方直接从该证券账户中划走该笔资金,乙方不用向甲方归还该协议项下的借款,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资金少于借款本金时乙方须补足。
乙方愿意以合法拥有的资金存入甲方的证券账户中作为向甲方借款的保证,质押给甲方。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为明确委托融资事项,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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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协议,以兹遵照履行。 第二条:质押物及质押账户
1、 甲方提供证券账户作为质押账户,并在如下营业部开户。甲方确保该账户的合法性,并保证该账户上不存在任何法律纠份,否则甲方将赔偿借款方因使用该账户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开户营业部:
账户姓名:_____ ;资金账户号:_ _____ ; 三方托管银行及账号:_ _____。
2、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并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万元作为该借款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万元(以下简称“资金总额”),一并存入上述质押账户。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全额支付借款利息。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增加、减少借款金额,但乙方需向甲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其它条款遵照本协议执行。
3、 乙方可以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乙方购买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好。乙方购买股票要按照以下条件:
1) 不得购买S、ST、*ST、S*ST、SST、以及被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2) 不得购买权证类可以T+0交易的证券;
3) 不得购买首日上市新股(或复牌首日股票)等当日不设涨跌停板限制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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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得购买高风险的杠杆型基金; 5) 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账户总资产的 ; 6) 单只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流通总市值的5%;
7) 单只股票持仓总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前5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额的40%;
4、如按照收盘价计算,乙方在某一交易日违反本条的约定,则乙方须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30前自行调整至约定比例,否则甲方有权以任何可以成交的价格完全卖出违反本约定之类别股票。 第三条:质押物(证券或现金)担保范围
借款金额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处分质押物等其他费用。
第四条:借款数额、期限及期间相应利率、利息支付 1、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月利率: __%。
2、借款期限:为 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自然月整。即每月1号至月底。当月折算利息为 。若到期后乙方仍有借款需求,则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甲方,协议自动顺延至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协议之日,但最少要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对方,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继续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若终止方没有提前五日通知对方的,需向对方罚息5日作为账户违约金。
3、利息支付方式为:本协议内每个自然月开始的三日内支付当月利息(遇节假日顺延)。利息如未能在指定交付范围内支付的,需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前3日1‰/日,第四日开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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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滞纳金部分也应采用支付方式2。
滞纳金最长期限为5日,若超出5日,乙方视为甲方违约,可进行平仓处理以及结算。
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利息转帐到甲方预留的银行账户。 利息接收卡号:_ 第五条:质押物保管
借款期间,自借款金额发放后,上述质押账户的相关证件由甲方保管,由
乙方全权负责该账户股票买卖交易的操作,甲方不得进行任何买卖操作(本协议
第六条第3款规定除外)。 第六条:协议终止和到期后的清算
1、如甲方在本协议执行未满一年时提出提前终止,需提前一个月与乙方沟通,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终止,甲方需向乙方退还一个月已收利息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执行未满一年时提出提前终止,需要向甲方额外支付总计一个月的利息后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2、借款期满,甲方收回账户内借款本金及应得利息后,剩余的资产归乙方所有。借款期满前一个交易日,乙方应将借入资产变现为货币资金,期满当日,甲乙双方办理借款账户内资产的清算手续,甲方须在办理完清算手续的三日内将除甲方本金和应得利息之外的款项划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双方约定续签借款协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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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协议执行期间,以实际使用资金计算,如遇到账户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时,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本协议于甲方将股票完全变现且乙方在三日内没有追加保证金后终止。
4、如乙方所购股票中出现有停牌股票不能卖出,则乙方需按停牌股票市值追加30%保证金,至复牌可以卖出后,再进行清算,多余资金退还乙方,卖出后仍不足清偿甲方资金,由乙方三日内另行偿付。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拥有借出资产的所有权和取得利息的权利。 1.2、甲方有权监管账户的运作。
1.3、以实际使用资金计算,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盘中市值】低于 ,且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补足保证金时,甲方可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保证借出资金系自有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负债或者或有负债(指应披露而未披露结果给该笔资金的依约使用带来争议或者纠纷的负债)。甲方具有对资金使用和处理的排他性权利。未以该资产设置抵押、担保、租赁、托管等其他权利。 2.2、甲方在协议期内不进行任何提取、划转账户内的资金操作(除乙方提出申请),不修改密码、转托管、撤消指定交易、账户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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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和销户(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规定除外)。
2.3、在借款期间,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行使作为甲方上述资金账户中所持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基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持有者,参加股东大会,并参与投票表决等权利。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权使用所得融资金额进行证券投资。
1.2、乙方有权收取经营融资金额所得的收益,承担相应损失。 1.3、若质押账户内资金及市值大于以上,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提取超过以上部分的资金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乙方账户名称:_ ____; 开户行:_____ 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的义务
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修改质押账户密码。
2.2、乙方不得进行坐庄、对敲、接盘、大宗交易、内幕信息等违反法律的交易,因此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乙方承担本金(即借款额)交易损失的责任,如若甲方卖出质押账户内的所有股票后,还没有达到本金金额,乙方必须在清盘后叁日内将差额补足给甲方。
2.4需要到甲方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开设账户的,因开设账户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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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警戒线与平仓线
1. 以实际使用资金计算,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 ,乙方应警惕操作,禁止继续买入股票,此为警戒线。
2. 以实际使用资金计算,当借款账户内的总市值低于 ,甲方可
以立即卖出质押账户内的股票,此为平仓线。乙方被平仓后,须将保证金加至账户总市值达到警戒线以上方可重新操作。 3. 当账户内某股票在某一交易日的全天成交金额低于500万元,且该股票持仓市值超过当日全天成交金额的35%,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前将该股票市值降低至上一交易日该股票日成交金额的30%以内,或按照该股票持仓市值20%的金额追加额外保证金。该额外保证金留存在甲方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如该股票在连续5个交易日中每天的成交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满足本协议其他条款时,甲方将于下一交易日将额外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 按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逾期还款,除应向甲方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违约费: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 计算。甲方逾期划款,应支付逾期违约费:按天计算,每天按归属乙方金额的 计算。
2. 甲乙双方承诺,如果因为乙方债务、违规、违法等不合法资金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资金账户的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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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根据甲方损失程度给予全额赔偿,并按年息_ 的利率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划扣,乙方划入甲方账户内抵押资金以及赢利和利息甲方必须无条件归还,并按年息_ 的利率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3. 所在营业部根据规定、规则或协议约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或代收税金等,乙方应按时足额交纳。如果遇到政府部门出台缴纳个人资本利得税,则双方各自承担协议期内的个人资本利得税部分,并保留1年的追溯权。
4. 如乙方所购证券因异常波动、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要进行调查以及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该证券连续停牌达到 7个交易日或者连续跌停板导致平仓无法实现,且占总市值50%以上,乙方须即时将账户内其它证券平仓,所得款项连同账户资金一并用于清偿甲方债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有资金偿还。同时,该证券复牌后或者连续跌停板打开且平仓可以实现时,如乙方仍有未清偿的债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将该证券平仓用于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剩余部分返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内。当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则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的借款息费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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