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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结构专业相关问题研讨会纪要 2015(京施审专家

来源:爱够旅游网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委员会房屋建筑组结构专业相关问题研讨会纪要 2015

(京施审专家委房建[2015]结字第 1 号)

1 抗震设防类别

1.1 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建筑老年人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是否应划分为重点设防类?

专家意见: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第 3.0.4 条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第 3.0.10 条规定,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抗震 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抗震设计。

1.2 地上商场与地下商场相连,划分抗震设防类别时如何统计面积?

专家意见:原则上按疏散出入口的“管辖”范围进行统计。地上和地下均有商场,且地下商场没有独立疏散口,当确定地上区段抗震设防类别时,应按地上商场和该部分地下商场面积之和统计面积。

2 抗震等级

2.1 地震区单建式地下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抗震构造措施应如何确定?

专家意见:地震区单建式地下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抗震构造措施等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以下简称《抗规》)第14 章的规定。

注:关于单建式和附建式地下建筑

单建式地下建筑:《抗规》第14章中的单建式地下建筑大体相当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中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一般是单独建设、单独运行,这类建筑的功能要求一般较高,要求周围房屋倒塌后仍能继续服役(使用),因此,设计要求高于一般地下室。

附建式地下建筑:配合地面建筑的使用要求而附设的地下建筑,通常包括高层建筑的地下部分及与之相关地下空间,一般与地面建筑同时建设、相同运行,性能要求与地面建筑一致,在地面建筑倒塌后一般弃之不用,因此,设计要求也与地面建筑一致。

2.2 有跨度≥18m框架的多层框架结 构,如何按《抗规》表 6.1.2 中“大 跨度框架”确定抗震等级?

专家意见:首先明确,规范中并没有“大跨度框架结构”这一结 构类型,“大跨度框架”指的是构件而不是体系,当某框 架梁的跨度达到 18m 或以上时,该梁及与其相连的下层 柱所构成的框架称为“大跨度框架”(构件) 。 “大跨度框 架”及其延伸至下一层的框架柱应按“大跨度框架”确定 抗震等级。

2.3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跨度 ≥18m 的框架是否按《抗规》表

6.1.2 中“大跨度框架”确定抗震等级?

专家意见:《抗规》表 6.1.2,仅在框架结构中有“大跨度框架” , 框架以外的结构类型中未对大跨度框架提出要求。

2.4 当地下一层板顶不能作为上部 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嵌固端以上结 构的地下各层抗震等级是否应同上 部结构?

专家意见:嵌固端以上地下各层抗震等级应同上部结构。根据 《抗规》第 6.1.10 条第 3 款,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 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 嵌固端,嵌固端以上结构的地下各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 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相同。

2.5 抗震墙端柱兼做框架柱(或框支 柱)时,其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专家意见:抗震墙端柱兼做框架柱(或框支柱)时,其抗震等级 应按剪力墙和框架柱(或框支柱)的较高者确定。

2.6 高度不超过 12m 的低层建筑, 其抗震等级可否低于《抗规》 第 6.1.2 条?

专家意见:《抗规》第 6.1.2 条对抗震等级的规定是强条,必须严 格执行。

2.7 与主楼相连的裙房,其相关范围 抗震等级可否不随主楼提高?

专家意见:《抗规》第 6.1.3 条 2 款已明确规定裙楼相关范围不

应 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该条为审查要点,应按此设计和审 查。

3 多、高 层建筑划分

3.1 建筑高度大于 24m 但不大于 28m 且层数小于 10 层的学生公寓、 普通公寓是否属于高层建筑?

专家意见: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以 下简称《高混规》)第 1.0.2 条规定,凡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住宅建筑(包括学生公寓、普通公寓等居住建筑), 无论其高度是否大于 28m,都属于高层建筑。

4 结构体系

4.1 《抗规》规定甲、乙类建筑以及 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 架结构;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 单跨框架结构。当不可避免采用时 需采取哪些抗震加强强措?

专家意见:1)多层丙类建筑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时,应采取比规 范更严格的设计措施,必要时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2)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层的丙类建筑,应避免采用, 当无法避免时,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3)建筑超过 3 层时应进行大震弹塑性变形验算。 4)多、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大跨度单跨框架。

4.2 《抗规》第 6.1.3 条和《高混规》 第 8.1.3 条 3、4 款对少墙框架结构 的设计规定有所不同,这两条均为 审查要点,如何审查?

专家意见:多层建筑应按《抗规》第 6.1.3 条审查,当设计按《高 混规》第 8.1.3 条执行时也应允许。 高层建筑应按《高混规》第 8.1.3 条执行。

5 结构的规则性和超限问题

5.1 砌体结构或多、高层钢筋混凝土 结构的上部设置 1~2 层钢结构,什 么情况下需要进行专门研究和论 证?如何进行?

专家意见:当采用下部为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 钢结构的结构类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部钢结构的层数和高度,应计入房屋的层数和 总高度中,其层数及总高度的限值宜按其底部的结构类型 确定。 2)顶部有 2 层及以上钢结构时,设计单位应进行专 门研究和论证,针对抗震设计存在的不利因素采取技术措 施,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以专家的审查意 见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之一。

5.2 上部结构的嵌固端不在地下一 层板顶时,若多层地下室存在竖向 不规则项时(如相邻楼层侧向刚度 比、层间受剪承载力之比、相邻楼 层质量比等),是否计入整体结构的 不规则项?

专家意见:地下一层顶板比较完整,周边有土时,地下结构不规 则项可以忽略。当地下室单边或多边有下沉庭院时,地下 室的不规则项是否计入整体结构,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 《超限审查要点》表 2 第 7 项中 局部不规则(穿层柱、斜柱、夹层、 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或个别楼层 扭转位移比略大于 1.2 等),如何按 该表注中提到的对整个结构影响的 大小判断?

专家意见: 《超限审查要点》此处用文字表述的内容尚无法量 化,审图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5.4 如何根据《高混规》和《超限审 查要点》判断是否属于竖向体型收 进结构或塔楼偏置?

专家意见:有竖向构件收进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超限审查 要点》附件一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塔楼偏置;当竖向收进位 置高于结构高度 20%时,尚应按判断是否属于尺寸突变。 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5.5 规范中不规则项判断: 1)局部楼层凹凸不规则和楼板 不连续、相邻层的楼层质量比是否 不计入整体结构不规则一项。 2) 细腰形和角部重叠平面如 何理解?

专家意见: 1) 局部楼层凹凸不规则和楼板不连续是否计入不规 则项应视其具体情况确定;根据《超限审查要点》,相邻 楼层质量比不计入不规则项。 2) 对细腰形和角部重叠平面的理解,参见《高混规》 第 3.4.3 条条文说明。

6 上部结构嵌固部位

6.1 地下一层板顶作为嵌固部位满 足各项要求,但房屋地下一层某侧 有下沉广场或庭院,此时嵌固部位 如何确定?相应的抗震计算模型、 地下结构抗震等级、墙底部加强部 位等如何确定?

专家意见:紧邻下沉式广场或庭院的地下一层外墙,当其总长度 大于建筑平面总周长的1/4或某侧的长度大于相应单边边 长的 1/2 时,整体结构应分别按嵌固在地下一层顶板和地 下二层顶板两种计算模型进行包络设计;底部加强部位应 延伸至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抗震等级应与底部加强部位 相同,地下二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 低。

6.2 主楼首层底板顶与周边相连地 下室顶板有高差时,如何确定嵌固 部位? 专家意见:1) 首层底板顶与周边地下室顶板高差不大于梁高, 且主楼首层与相关范围内地下一层侧向刚度之比满足嵌 固部位要求时,可将主楼首层底板作为嵌固部位□。 2) 首层底板顶与周边地下室顶板高差大于梁高,且 主楼首层与主楼范围内地下一层侧向刚度之比不大于 0.5 时,可将主楼首层底板作为嵌固部位,地下一层应按错层 结构采取加强措施。

6.3 判断多层建筑上部结构的嵌固 部位时,可否采用《抗规》第 3.4.3 条条文说明的“层剪力与层间位移 之比”的计算方法?还是必须采用 《高混规》第5.3.7条条文说明的 “剪 切刚度法”?

专家意见: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剪切刚度法”。若采用“层剪力 与层间位移之比法”判断,应按嵌固端在基础顶面,且不 考虑土的约束作用的计算假定计算分析。

6.4 无地下室时,如何确定上部结构 的嵌固部位?

专家意见:无地下室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应为基础顶面,且在 计算时不应考虑土对结构的约束作用,并按嵌固端在首层 地面的计算模型进行承载力包络设计。

6.5 《抗规》第 6.1.14 条、《高混规》 第 5.3.7 条与《高层建筑箱型与筏型 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 第 6.1.3 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 第 8.4.25 条关于嵌 固部位刚度比的规定不一致,如何 审查?

专家意见:该问题在审查要点中已明确,按《抗规》第 6.1.14 条 审查。

7 结构整体抗震计算

7.1 《抗规》第 5.1.1 条的条文说明 明确,8 度时,2m 以上的悬挑阳台 和走廊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悬臂梁的跨度多大应进行竖向地震 作用计算呢?

专家意见:8 度时大于 2m,9 度时大于 1.5m。

7.2 有多方向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 构,其相交角度大于 15 度,抗震计 算时未计算所有斜交抗侧力构件方 向水平地震作用,但所选择的地震 作用方向与各斜交抗侧力构件夹角 均小于 15 度,是否可以?

专家意见:对有多方向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其相交角度大于 15 度时,原则上应计算抗侧力构件方向和正交方向的地 震作用。如少数斜交抗侧力构件方向未进行水平地震作用 计算,但已计算的地震作用方向与该抗侧力构件的夹角小 于 15 度时,可不再要求补充计算。

7.3 对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 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 多层建筑相邻层的刚度比是否需要 符合《高混规》第 3.5.2 条 2 款的规 定?高层建筑相邻层的刚度比可否 按《抗规》第 3.4.3 条及条文说明计 算和控制?

专家意见:高层建筑相邻楼层刚度比应按《高混规》第 3.5.2 条 2 款计算和控制,也允许按照《抗规》第 3.4.3 条计算和 控制。 多层建筑相邻楼层刚度比应按《抗规》第 3.4.3 条计 算和控制,也允许按《高混规》第 3.5.2 条 2 款计算和控 制。

7.4 《高混规》第 10.6.3 条,上部塔 楼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距离 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 20%,上 部综合质心如何计算,底盘结构质 心是指哪一层质心?

专家意见:以底盘顶面为分界线,将结构分为上部塔楼和大底盘 两部分,上部算上部,下部算下部,均为综合质心。

7.5 《抗规》第 5.5.2 条 2 款要求 8 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砼结构和钢 结构“宜”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薄 弱层的弹塑性变性验算,审查时是 否要求其必须验算?

专家意见:《抗规》第 5.5.2 条属于审查要点,应按此要求进行 审查。

7.6 《抗规》第 5.2.3 条及其条文说 明仅规定计算扭转位移比时考虑偶 然偏心,对单向地震作用时未明确 是否考虑偶然偏心。

专家意见:《抗规》第 5.2.3 条规定,无论单向或双向地震作用 计算,规则结构不考虑扭转耦联时,应按该条第 1 款及其 条文说明要求用提高边榀构件地震作用的方法考虑偶然 偏心,按该条第 2 款考虑扭转耦联的地震作用计算时可以 不考虑偶然偏心。

7.7 计算结构扭转位移比和结构周 期时,是否不应按楼板实际刚度而 必须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

专家意见:应按楼盖的实际刚度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详见 《抗规》第 3.4.4 条条文说明和第 5 章。

7.8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和 框架-核心筒结构进行关于 0.2V0 的 楼层剪力调整时,可否设置上限(如 2.0)?

专家意见:《抗规》第 6.2.13 条对框架-剪力墙和框架-核心筒结 构中框架承担剪力进行调整的要求,属于审查要点规定的 审查内容,应按此规定审查,对框架柱的楼层剪力调整不 允许设置上限。

7.9 《 建 筑 抗 震 鉴 定 标 准 》 GB50023-2009 第 6.3.10 条,对乙类 框架结构尚应进行变形验算,其变 形控制要求是否按现行抗震规范执 行?

专家意见:进行抗震加固设计时,乙类框架结构的层间变形宜满 足现行《抗规》的规定。

8 混凝土梁配筋率

8.1 《抗规》第 6.3.3 条 3 款中框架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大于 2%时 箍筋直径应增大,此时梁配筋率计 算时按梁高 h 还是按梁有效高度 h0?

专家意见:按梁有效高度 h0。

9 混凝土框架梁和连梁的抗震构造

9.1 梁端按简支计算但实际受到部 分约束时,简支端支座上筋水平直 锚最小长度取多少,如何审查?

专家意见:现行标准中对此没有规定,因此不属于审查内容。

9.2 一端与框架柱、剪力墙扶壁柱、 剪力墙平面内相连的梁,其该端支 座附近配筋是否应满足框架梁的抗 震构造要求,如不满足是否按违反 强制性条文?

专家意见:按《高混规》第 6.1.8 条条文说明判断,当梁端应按 框架梁设计而未满足框架梁的强制性要求时,应为违反强 制性条文。

9.3 对于一、二级抗震等级的连梁, 当跨高比不大于 2.5 时,《混规》第 11.7.10 条“宜”另配置斜向交叉钢 筋,而《高混规》第 7.2.27 条没有 相关规定,两个条款均为审查要点, 是否一律按《混规》第 11.7.10 条执 行?

专家意见:跨高比不大于 2.5 时,连梁的剪压比通常要求按 0.15 控制(见《混规》第 11.7.9 条、《高混规》第 7.2.22 条), 《高混规》第 7.2.27 条是高层建筑与此相适应的连梁构造 要求;当连梁的剪压比超过 0.15 时,可按《混规》第 11.7.10 条规定另配斜向交叉钢筋,此时连梁的剪压比可放宽至 0.25。审查时应按剪压比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构造和计算要 求。

10 混凝土框架柱抗震构造

10.1 《抗规》第 6.3.9 条 1 款 4)项 规定,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 大于 4 的柱,其箍筋全柱高加密, 对于圆柱,审查时是按柱截面高度 取圆柱直径还是取圆柱截面有效高 度 h0?

专家意见:可近似的取按圆柱直径。

10.2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需考虑竖向 地震作用时,轴压比限值验算时是 否必须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当高层 建筑局部有其水平长悬臂结构和大 跨度结构等需要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时,什么范围柱的轴压比限值验算 需要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专家意见:根据《抗规》第 5.1.1、6.3.6 条、《高混规》第 4.3.2、 6.4.2 条,对规定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结构,轴压比计 算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11 混凝土剪力墙抗震构造

11.1 剪力墙端的翼缘短墙肢,当其 除箍筋外没有配置水平分布筋时, 短墙肢的箍筋如何审查: 情况一:翼缘短墙肢的截面高 度与墙厚之比大于 4 但小于 8 时, 其箍筋是否需要满足《抗规》第 6.4.3 条第 1 款中墙分布筋最小配筋率 0.25%,若不满足是否判为违反强制 性条文? 情况二:翼缘短墙肢的截面高 度与墙厚之比不大于 4 时,其箍筋 是否不需要满足墙分布筋最小配筋 率 0.25%,仅需满足相同抗震等级 的框架柱箍筋抗震构造要求。

专家意见:情况一:翼缘短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墙厚之比大于 4 但 小于 8 时,其箍筋需要满足《抗规》第 6.4.3 条 1 款中墙 分布筋最小配筋率 0.25%且满足计算结果,若不满足判为 违反强制性条文; 情况二:翼缘短墙肢仍为墙的一部分,与独立的截面 高度与墙厚之比不大于 4 的墙肢不同,应满足墙水平分布 筋最小配筋率要求。

11.2 《抗规》没有对短肢剪力墙提 出相关要求,对多层剪力墙结构中 的短肢剪力墙,是否需要满足《高 混规》第 7.2.2 条的要求?

专家意见:专家意见:《高混规》第 7.2.2 条对短肢剪力墙的规定是针对高 层建筑提出的要求,多层建筑可以不执行。所有多层建筑 中的剪力墙,均应按《抗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11.3 剪力墙边缘构件中纵筋的配筋 率、配筋量(即最小钢筋直径和根 数的截面积总和)均满足《抗规》 第 6.4.5 条规定时,剪力墙边缘构件 的纵筋直径或根数是否可以小于规 范要求?

专家意见:剪力墙边缘构件的配筋率、配筋量满足规定时,其纵 向钢筋的根数不能减少,当配置的纵向钢筋根数多于规定 时,直径可以比规定值减小一个等级。

11.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角 部墙体,《高混规》第 9.2.2 条 3 款 规定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设置 约束边缘构件,审查时是否要求必 须设置?

专家意见:该条为审查要点,应按规定进行审查。

11.5 要求按柱进行设计的小墙肢, 其长度与墙厚之比在《抗规》第 6.4.6 条和《高混规》第 7.1.7 条分别规定 为不大于 3 和 4,《抗规》尚有全高 箍筋加密的要求,审查时如何要 求?

专家意见:审查要点已经明确,按《抗规》第 6.4.6 条进行审查。

11.6 设防烈度为 8 度的某建筑,当 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时其柱或剪力 墙的抗震等级为二级;当为乙类时 其柱或剪力墙的抗震等级为一级, 此时在执行《抗规》第 6.2.2、6.2.4、 6.2.5、6.3.9、6.4.2、6.4.5 等条的规 定时,是应满足 8 度一级还是 9 度 一级的要求?

专家意见:除抗震等级按设防烈度(即 8 度)提高一度(即 9 度) 的要求确定外,其余仍按设防烈度(即 8 度一级)的规定 执行。

12 混凝土剪力墙及连梁截面设计

12.1 高层建筑中楼梯间紧邻建筑外 墙设置时,当该外墙平面外墙体稳 定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将梯段水平 分布筋按受拉钢筋锚入外墙后,梯 段是否可考虑作为外墙的水平支 点,此时梯段水平分布筋作为拉结 筋是否有最小配筋率等要求?

专家意见:当考虑楼梯梯段作为墙的水平支点时,应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楼梯梯段与剪力墙的可靠连接,楼梯梯段还应采取 相应的加强措施。

12.2 剪力墙的连梁剪力超限时,如 何审查?超限连梁未采取可靠措施 时,是否必须要求按 JGJ 3-2010《高 混规》第 7.2.26 条进行验算?

专家意见:针对剪力墙连梁超限,《高混规》第 7.2.26 条给出了 3 款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第 1、2 款通常都会直接采用, 对采用了第 1、2 款提供的方法后仍然超限的连梁,就必 须按第3款的规定进行二次验算。该条第3款为审查要点, 应按此要求进行审查。

13 楼梯

13.1 《抗规》第 6.1.15 条 2 款要求, 框架结构抗震计算时应将计入整浇 楼梯的影响并验算楼梯构件的抗震 承载力。目前设计单位反映现有软 件对考虑楼梯构件影响的抗震计算 尚不成熟,结果异常,审查时是否 必须要求提供相关计算书?

专家意见:整浇楼梯对框架结构的不利影响已为多次震害所证 实,框架结构抗震计算必须考虑楼梯的影响并验算楼梯构 件的抗震承载力。《抗规》第 6.1.15 条 2 款为审查要点, 应依此进行审查。软件计算不成熟不能成为不考虑的理由。

13.2 与主体结构整浇的楼梯中,梯 柱和与梯柱、周边框架柱相连的梯 梁是否必须满足框架梁、柱的抗震 构造要求,其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当楼梯间有两方向的剪力墙,是否 可以不需满足上述抗震构造要求?

专家意见:所有楼梯构件,包括楼梯柱、楼梯梁的设计要求应与 主体框架相同,参见《高混规》第 6.1.4 条条文说明。

14 人防防倒塌棚架

14.1 人防防倒塌棚架的柱按悬臂构 件计算核爆动荷载下的承载力,故 人防图集中防倒塌棚架的梁、柱构 造不满足《抗规》的抗震要求。防 倒塌棚架、竖井通风口等梁柱是否 必须按框架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并 满足相应的措施?

专家意见:主要出入口的人防防倒塌棚架,应按《抗规》相关要 求,进行抗震构造措施方面的审查。

15 复杂结构设计

15.1 转换层在地上某层,若有多层 地下室,且地下一层顶板为计算嵌 固端,转换柱的各项抗震构造措施 是否需要延至基础顶?若计算嵌固 端在地下一层底板及以下,按《抗 规》第 6.2.10 条第 3 款要求进行框 支柱弯矩设计值放大时, “底层”柱 下端是取计算嵌固端还是地下一层 顶板?

专家意见:转换层在地上某层,若有多层地下室,且地下室顶板 为计算嵌固端,转换柱的各项抗震构造措施需要下延一 层,以下各层按普通框架柱; 若计算嵌固端在地下一层底板及以下,框支柱弯矩设 计值放大时取计算嵌固端和地下室顶板的包络。

15.2 多层结构中局部托柱转换处, 转换梁和转换柱是否需要按《高混 规》第 10.2.6 条至第 10.2.12 条审 查?

专家意见:多层结构中局部托柱转换处,转换梁和转换柱应根据 《抗规》对框架梁、柱的要求进行审查。水平转换构件的 地震内力计算应执行《抗规》第 3.4.4 条第 2 款第 1)项 的规定。至于是否采取提高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等加强措 施,由设计者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1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6.1 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当 变形不满足规范规定时而采用预应 力筋时,是否可以采用无粘结预应 力?

专家意见:不允许采用。

17 钢结构

17.1 H 型钢柱与钢梁刚接节点处 节点域腹板抗剪承载力不满足规范 要求时,则需要加焊补强贴板。当 贴板上下边缘伸过上下水平加劲肋 以外时,标准图集的做法是,将补 强板伸过水平加劲肋,与柱翼缘用 填充对接焊,与腹板用角焊缝连接, 在板域范围内用塞焊连接。这样腹 板处形成两层皮不太合理,可否补 强贴板上下边缘不伸过水平加劲 肋?

专家意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第 7.4.2 条明确规 定补强板上下边可不伸过柱腹板的横向加劲肋或伸过加 劲肋之外各 150mm。图集《多、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节 点构造详图》01SG519 第 14 页节点 3 给出了补强贴板上 下边缘不伸过水平加劲肋时的做法。

18 砌体结构

1818.1 《抗规》第 7.1.3 条,多层砌体 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 米。 对于

单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怎样 控制?

专家意见:参照《抗规》第 9.3.1 条设计和审查。

19 抗震加固设计

19.1 抗震加固工程,是否必须提供 抗震鉴定报告和整体抗震计算?

专家意见:1)根据《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第 1.0.3 条规定,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抗震鉴定报告中应包括对现有建筑工程进行检测的内容, 其检测数据是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设计的依据。 2)抗震加固设计须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第 3.0.3 条或第 3.0.4 条进行整体计算。

19.2 既有建筑外套结构抗震加固技 术导则是房屋双面加“外套”,当采 用一面“外套”、另一面圈梁、构造 柱的加固方案时如何审查?

专家意见:采用一面“外套”、另一面圈梁、构造柱的加固方案 属于外加圈梁-构造柱加固方法,应按《建筑抗震加固技 术规程》JGJ 116-2009 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

20 消能减震结构

20.1 设置屈曲约束支撑的结构如何 执行规范?执行哪部分规范?

专家意见:应执行《抗规》第 12 章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J 297-2013 的规定。

21 其他

20.1 设置屈曲约束支撑的结构如何 执行规范?执行哪部分规范?专家意见:应执行《抗规》第 12 章和《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规定。

JGJ 297-2013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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