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幼女案例
【篇一:猥亵幼女案例】
强奸幼女案例很多现在社会上少女被强奸幼女案例有很多,其中诱奸女童案例占据大多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幼女被强奸过程。一起看看这些强奸者的下场。
强奸幼女:18人强奸11岁女童亲吻女儿
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的一名小学生。近日被爆出从11岁开始先后遭多人多次性侵。
广西兴业警方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27日、5月6日、7月23日,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外两个村的3名村民。接警后,兴业县公安局对此案展开侦查。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经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的报告显示,在抓获的14人中,11人被移送检察院起诉,1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1人正在办理移送起诉;有5人涉嫌强奸罪、有7人涉嫌嫖宿幼女罪、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网传兴业县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称“法院已分别对10人定罪”,但法院以不能核
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采访。
强奸幼女:女子协助丈夫性侵女童女子协助丈夫性侵13岁女童
11月15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公安局接到某村村民报案:其13岁的女儿张某被在某砖厂打工的韩某强奸。经查,韩某31岁,贵州人,一年前与比其小10岁的三河人崔某结婚。崔某与受害人同住一个村,崔某以带张某出去玩为由,两次将张带至其丈夫打工的砖厂,并施以引诱,迫使张某与韩某发生性关系。警方立即对韩某夫妇进行抓捕,经过8小时蹲守,回砖厂宿舍收拾东西准备逃跑的韩某夫妇落入法网。
12月3日,记者在三河市公安局看守所见到了韩某、崔某夫妇。身为妻子竟协助丈夫强奸未成年幼女,崔某的行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崔某告诉记者,她与丈夫关系还算正常,结婚后婆家希望她尽快生孩子,她却不想过早生,在这件事上觉得有些对不起丈夫。张某平日跟她很熟,她把张带到砖厂宿舍,一起看了色情录像,就发生了荒唐的行为。韩某也觉得这事不妥,事后想为张某买东西补偿,他没有想到,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已经涉嫌强奸。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崔某已被三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强奸幼女:7旬老人用钱诱奸小学生7旬老人用钱诱奸小学生
警方侦查结论显示:2011年初,7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水田旁边看到受害者在水沟里捡田螺,顿起淫心,在明知受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为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上前捂住受害人嘴巴,将其强行拉到山脚处实施强奸。之后,黄某某在2011年,又陆续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奸受害人多次。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1年4月的一日中午,看到同村的受害人来到其家玩时,以少量金钱为诱惑,奸淫受害人一次。之后至2013年3月期间,陈某某在其家中,以每次10至30元不等的金钱为诱惑,先后奸淫受害人15次。
记者梳理警方的侦查情况报告发现,在已查明身份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80后”有2人,“60后”有4人,“50后”有5人,“40后”有3人,“30后”有2人,案发时年龄最大的70多岁,年龄最小的仅20岁出头。系列案件从2011年初一直持续到2013年3月。在前后两年时间里,受害人至少遭到50次性侵。
强奸幼女:门卫诱奸长期诱奸女孩门卫诱奸长期诱奸女孩
60岁的连某利用为公寓看门的便利,奸淫两名幼女。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连某是山东人,小学文化,案发前在海淀怡馨公寓当清洁工和看门人。据检方指控,连某于2012年5月至7月,趁10岁女孩红红和6岁女孩玲玲来公寓门卫室看电视之机,将对方奸淫。2012年7月30日,警方接报警后将连某抓获。据连某交代,他与红红有3次接触,与玲玲有2次接触,每次他都给女孩几块钱。一次,玲玲回家后,妈妈发现孩子手里拿着2块钱,经询问得知实情,并发现孩子下身红肿,遂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连某构成强奸罪,判决连某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连某提出上诉被驳回。
强奸幼女:少年两次强奸9岁女孩少年两次强奸9岁女孩
2011年3月29日,父母外出务工,留下9岁的小雪(化名)一人在家。其父母委托张海照
顾小雪。孰料,3月31日晚,张海趁小雪独自在家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事后威胁小雪不要声张。4月1日晚,张海故技重施,再次与小雪发生性关系。
4月30日,小雪父母回家,在邻居的议论中得知女儿被人强奸,随即带女儿去县医院检查,并向派出所报案。张海随即被抓获。
8月23日的庭审中,张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宣判后,张海表示服判。
据了解,张海刚年满18周岁,从未进过一天校门,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5年前,张海父亲因病去世,母亲离家出走,姐姐去年出嫁,自此张海只身一人,独自生活。
强奸幼女:男子捆绑多次猥亵10岁女男子捆绑多次猥亵10岁女孩
今年年初,蒙城公安局接到报案称,年仅10岁的小丽和几个小朋友在涡河坝子前的沙堆场玩耍时,被一名男子以教电脑打字为由,将其骗到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一租房处,在房内,中年男子撕去伪善的面孔,露出狰狞。为防止小丽的声音惊扰邻居,他用破布头堵满小丽的嘴巴,并对其进行毒打。随后,又将小丽的双手捆住,将其控制在出租屋内,先后两次对其进行猥亵,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才将小孩放走。
接到小丽家人报案后,民警们见到了小丽,孩子两个眼球被打得充血,不仅脸上有斑斑血痕,手腕处也被绳子捆出血痕,令人发指的变态行为激起了民警的怒火,办案民警决定要尽最大的努力破获这起案件,还给女孩一个公道。
案件发生后,蒙城公安局迅速组织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和走访。功夫不负有
心人,该局技术人员在案发现场发现一枚手机卡及带血的卫生纸团,通过对物品的鉴定,民警们发现,2009年10月曾发生两起类似强奸案,民警确信应是同一人,遂将三起案件并案侦查。
通过手机卡,民警终于找到两名与该男子联系密切的人。一个自称是这名男子的姐夫,另一人是名女子,她称今年春节前与该男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该男带她到过出租房。民警立即带该女子到该男子租房处辨认,该处正是小丽受虐的地方,而房东及该女子都不知该男子的真实身份。
经过反复确认、对比、辨认,民警判定几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名叫王永康,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祖籍蒙城县,遂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1年4月10日,王永康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抓获,随后其对在蒙城境内犯下的三起强奸案供认不讳。
现年44岁的王永康,曾于1985年、1993奸淫幼女,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当被问及为何总是侵害少女或幼女?王永康用低沉的声音称,小学时,他从蒙城转学至黑龙江,班内的孩子总是欺负他,最令他难过的是,有时十几个女孩一起上去对其进行厮打,把他衣服扯破,这让他内心的怨恨无处发泄。后来,他开始找年幼的女孩发泄怒气。
强奸幼女:儿子偷看黄碟后强奸女童儿子偷看黄碟后强奸女童
王某是获嘉县太山乡某村人。最近一段时间,王某发现年仅8岁的女儿小花(化名)有些反常。“我忍不住问了孩子,是不是发生了什么事情。”王某说,女儿坦白,邻居家的哥哥小强把她裤子扒掉,欺负她了。
听到女儿这么说,王某非常气愤,到学校找到小强质问。面对“兴师问罪”的王某,小强默认了此事。随即,王某向获嘉县公安局报案。
民警对小强讯问后,小强对强奸一事供认不讳,同时也交代了强奸另一邻居家8岁小女孩的行为。
原来,今年刚满15岁的小强正在上初中,一次家中无人,小强在家中找东西时,偶然从隐蔽处发现了一张影碟,好奇的小强将影碟放入影碟机内看了起来。看后才知道是一张黄色影碟,为了不让家长发现,小强又细心地将影碟放回原处。看过第一次,影碟中出现的画面不时在小强的脑中浮现。“以后每到家中无人时,我便将影碟偷偷拿出观看。”小强说,有一次看过影碟后,正好看见邻居家的女孩小花,一时冲动,就用零食将小花哄到家中实施了强奸。
后来,小强又偷偷将另一邻居家的小女孩哄到家中实施了强奸。
强奸幼女:儿子强奸系偷看爸爸偷情儿子强奸系偷看爸爸偷情
今年3月9日下午,一个正在读小学3年级的8岁小姑娘在父母的带领下到镇雄乌峰派出所报案。在父母的多次开导下,羞涩惊恐的小姑娘才慢慢开口说话,道出了一个让值班民警都惊讶的案情:当天下午放学时,她背着书包独自回家,途经镇雄县二中附近时,突然被一名十三四岁的少年跑过来挡住去路。对方说她捡到了他刚才丢失的钱,还有人证让她马上还钱。小姑娘摇头称没捡到,他立即恶狠狠地叫她“马上脱衣服搜身检查,不然就打人。”小姑娘被吓哭了,只得同意搜身。随后,小姑娘被带到了县二中后面偏僻处,遭到了少年的强奸。
当天,小姑娘哭着回到家里,把这件事告诉了父母。
“这起案子发生在县城学校附近,受害人又是未成年人,影响极为恶劣。”接到报案后,乌峰派出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案侦工作。
根据受害人描述和提供的嫌疑人体貌特征等情况,民警对案发地点附近的出租房进行重点排查。通过群众提供的线索,3月12日,民警锁定了嫌疑人。14日,嫌疑人被抓获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除3月9日强奸了那名8岁小姑娘外,先前还用同样方法,强奸了另外3名未成年的小女孩。据了解,嫌疑人赵某今年只有14岁,小学毕业后就流浪街头。父母离婚后母亲外嫁他乡,父亲整天在昭阳区忙着打工赚钱来满足个人毒瘾,根本没时间照顾赵某,赵某成了名副其实的“野孩子”。
问及犯罪动机,赵某说,他在昭阳区跟随父亲期间,一天晚上,看见父亲带了一名“小姐”回家,父亲与那名“小姐”的一切都被他看见了。他觉得很好玩,于是就学着父亲,找其他小女孩“玩耍”。
强奸幼女:少年迷恋色情网页寻刺激少年迷恋色情网页寻刺激
小雨(化名)出生在一个低保户家庭,父母生育四女,她是家中的长女,父亲是残疾人,在村里做些糖、饼等摆摊,母亲做杂工。被害前,小雨是一个无忧无虑,天真可爱的小女孩,虽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但她努力学习,成绩突出,在学校时常得到老师表扬。
然而,她却遭到了一生中最大的创伤,不仅身体受到了侵犯,而且在心灵深处还留下了一道无法抹平的伤痕。
2009年7月20日下午,在家玩的小雨听同村的阿昌说有同学在学校等她,于是就跟随阿东、阿昌到一废弃砖厂内,小雨没有看到同学的身影便要转身离去,却被阿东、阿昌推拉进该砖厂内一房间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害后,小雨由于受到惊吓,精神有点混乱,病情时好时坏,怕见熟人,心里难受时就哭,现休学一年在家休养。
据了解,16岁的阿东、阿昌看上去还是一脸稚气,他们瘦小的身躯难以让人把他们与“强奸犯”联系在一起。他们自己也许想不到,网吧电脑上那些色情图片和录像,竟是他们铸成人生大错的导因。
阿东家有兄弟二人,其父母是一对老实憨厚的农民,父亲农闲时就到外地打工。阿东初中未读完就辍学了,整日闲极无聊的他经常钻进一家黑网吧玩网络游戏消遣度日。他偶然看到网吧电脑里收藏的色情录像和图片,那些从未见过的画面强烈地刺激着他,使他空虚的精神得到某种满足,头脑中萦绕着不健康的幻想。从此,他经常到网吧浏览类似的网页,有时甚至为了看色情录像,彻夜不归,渐渐地阿东不再满足只在网上观看,时时刻刻想模仿黄色影片上的内容,寻找刺激。2009年7月18日,他上网看完录像后,萌发了邪恶的念头。
强奸幼女:41岁男子称女童喜欢他41岁男子称女童喜欢他
10月31日下午5点半,一位父亲带着女儿来到了新居派出所,报案称年仅10岁的女儿小文遭人强奸。据报案人小文称,最近一段时间,她每天放学回家经过她家附近的时候总能看到一名男子,对方的名字她不知道,只是平常都称呼对方为“叔叔”。这位“叔叔”总是主动上前与她聊天,就这样,几天下来,她与这位“叔叔”慢慢就认识了。之后这位叔叔还带她出去玩,甚至还有一回还带她到三亚湾游泳。
据小文说,15日下午,她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又遇到了这位“叔叔”,“叔叔”郑某雄以带其到河西路城市乐园游玩为名,将她带到了城市乐园内草丛里实施强奸。小文称,“叔叔”让她不要告诉家里人。
“事发后,小文回到家里,感觉阴部十分疼痛,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加重。”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在其父亲的一再追问下,最终小文如实将事情经过告诉了父亲,得知此事后,蔡文立即带着小文到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小文阴部被感染,需要住院治疗。
办案民警称,小文在治疗近半个月的时间后,10月31日,其父亲蔡荣带着女儿到新居派出所报案。据小文回忆道,每次这位叔叔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3至4点,或者是周六、周日上午12点左右会在她家附近的咖啡厅出现,每次都会骑一辆黄色的电动车。
据办案民警介绍,接到报案后,派出所随即立案进行调查。民警根据受害人家属所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活动时间及路段,进行蹲点守候。11月2日,最终在小文家路口附近将犯罪嫌疑人郑某雄抓获。
“一开始郑某雄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而在面对受害人小文的当面指认,而郑某雄声称是“小文喜欢他”。经过警方3个多小时的突击审讯,郑某雄的心理防线终于被击溃,如实交代了其在11月2日下午对小文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同时,郑某雄还交代了10月8日下午,他带着小文到三亚湾游泳时,对小文进行猥亵的犯罪事实。
目前,因涉嫌强奸,犯罪嫌疑人郑某雄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移交至河西分局刑警队处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强奸幼女均会被判刑强奸幼女均会被判刑
以上案例有嫖宿幼女,也有强奸幼女案例。那么这里小编就跟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嫖宿幼女罪吧!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最为明显的特征和最不得人心之处在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甚至有的较小的幼女,连最起码的性认识都没有。而所谓的“嫖宿”,则明显带有性交易的意思。其至少有两个构成要素,即一是被“嫖宿”者主观愿意,二是双方之间存在给付财物事实,俗称“给钱”。
很明显,“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这一行为中,幼女并不具备答应被“嫖宿”的资格,也不具备财物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关系的判别能力。基于此,所谓的“嫖宿幼女罪”首先从法律根本和基础上,就有了保护幼女不力的嫌疑。它假定了并不具备同意能力的幼女已经同意性行为的前提,是一个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罪名。
或许,“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确实是一个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嫖宿幼女罪”冠冕堂皇地存在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其存在的辩护词。这其间的区别也很明显:强奸罪一般侵犯的对象是成年人;而嫖宿幼女罪的侵犯对象则无一例外是幼女。一边是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边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这其间根本就没有可比性,又何来“99%判得比强奸重”一说?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被成为强奸。不管是强奸嫖宿幼女还是强奸幼女,只要触犯了法律必会受到法律严惩。
【篇二:猥亵幼女案例】
13岁女童小红(化名),被一墙之隔的邻居张某诱骗强奸两年。小红的继母无意中看到两人
的暧昧短信,发现继女被强奸,于是报警。记者获悉,事发前是国企员工的张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已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国企员工强奸邻家11岁幼女
2000年出生的小红,在石景山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初中。父母离异后,她随父亲和继母生活,一墙之隔的邻居家住着一对30多岁的夫妻。其中,男主人张某为本市一家国企员工,家里有个年约9岁的儿子。多年来,小红一家与邻居张某一家关系融洽,走动频繁,小红一直以 叔叔 称呼张某。
据小红回忆,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说带小红出去玩。出于对这位 叔叔 的信任,小红跟着张某外出,却被他带到单位附近临时租住的地下室内,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小红说,我不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我怕他打我。有一天,叔叔提出要求,我拒绝了他,他就扇了我一个耳光。
女童曾一个月被强奸10余次
小红已经记不清张某与自己发生过多少次性行为。
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有时一个月叔叔会让我与他发生10多次性行为,有时两个月只会发生一次。
小红说, 叔叔 与自己发生关系最频繁的时候是2012年暑假。假期时,小红的父亲和继母白天都需要外出工作,家里只剩小红一人。张某便经常到家里找小红,并把她带至租住的地下室发生关系。
此外,小红是住校生,张某经常到学校接小红放学,然后直接将其带到出租屋强奸。
去年10月起,每到周五下午三点,叔叔都会骑摩托到学校接我,然后带我到他的出租屋发生关系。
小红说。
两年给女童5部手机以便联系
自2011年至去年8月,张某为方便联系小红,避免被人撞破 好事 ,曾先后硬塞给小红5部手机,用来与其保持单线联络,联系时两人互称老公老婆。
去年12月初,小红的继母偶然发现小红手机内与张某的暧昧短信,在小红的哭诉中才得知张某的罪行。当月5日晚上,小红在继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次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对于长期强奸幼女的罪行,张某供述称: 我接触的女人当中没有岁数这么小的,觉得挺刺激,也没有别的想法。
案发后,小红亲笔向检察机关写下满满3页纸的内容,用尚还稚嫩的文字控诉了张某的累累罪行,坦露出两年来自己苦闷和无助的心情。小红的父母情绪激动,提出坚决严惩张某。目前,张某的妻子对于丈夫的行为失望透顶,已带儿子离家。
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最终,石景山检察院通过有力指控,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提示
强奸幼女案半数为邻居作案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本市政法机关办理的强奸14岁以下幼女案中,半数强奸幼女的被告人与受害女孩熟识,其中近五成是邻居。邻居相对于陌生人来说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较容易下手。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路昊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习状况和成长中的烦恼,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教育孩子提高警惕。
【篇三:猥亵幼女案例】
(资料图片)
12月18日,广西六地法院集中宣判8起性侵儿童犯罪案件,分别一审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9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从审判情况来看,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幼女和在校学生,犯罪手段包括哄骗和暴力威胁。
儿童防范意识低易被哄骗
昨日集中宣判的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为青少年的,一般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被告人为中老年人的,一般采取小恩小惠的手段哄骗未成年女童实施奸淫或猥亵,其中又以哄骗的方式最为常见。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奸和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韦巨贤今年51岁,于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间,多次在其住处对3名7至9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和奸淫,每次给予各被害人5—20元不等的金钱。法院以被告人韦巨贤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外几起案件中,被告人同样采用了哄骗的方式。例如,贺州市的韦永超以被害人家里的鸡跑到他家中为由,将受害人骗到附近草地;桂林市荔浦县的莫朝文看到本屯女童一人在田边玩耍,便谎称高粱地那边比较凉快且还有很多草药,将女童骗至高粱地。上述2起案件的被告已分别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
据了解,2014年1月至今,广西法院共审结强奸、猥亵儿童犯罪案件307件309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36件40人。这些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较高,犯罪嫌疑人多利用邻里、朋友、同学等熟人关系作案。此外,犯罪嫌疑人还会通过一些新事物、新方法实施犯罪,如借助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见网友”的方式把对方约出来实施性侵犯罪。
多举措防范性侵儿童案件
为遏制性侵儿童犯罪案件的发生,保护儿童权益,广西高级法院表示,广西各级法院将对此类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坚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最低限度容忍、最大限度保护原则,严惩性侵儿童、校园性侵行为,从司法层面尽最大努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广西高级法院也建议相关部门切实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管责任,注重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犯知识的普及,提高保护防范意识。社区可制作未成年人防范性侵的手册、宣传资料,定期发放给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对于留守儿童,则要特别给予关注,可在学校、社区安排女童结伴上学,推行邻里间互助看护等措施。
同时针对发生在学校的性侵案件,受害人多、持续时间长,性质、影响都极为恶劣的情况,教育部门应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行为规范,如不允许教师把学生单独带离教学场所、异性教师不得触碰学生身体、在非教学时间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等。此外,还应加快发展适合农村的文化娱乐方式,在农村引领健康的生活方式,关注和关心老年人的精神生活,使农村的闲置人口、老年人等有健康、愉快的文化活动。
相关案例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韦巨贤(现年51岁,农民)采用金钱引诱的方法,在其住处先后多次对被害人韦某甲(女,时年8岁)、吴某某(女,时年9岁)、韦某乙(女,时年7岁)实施猥亵和奸淫,每次给予各被害人5—20元不等的金钱。法院以被告人韦巨贤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邓彬伟(18岁,无业)、冯强(19岁,无业)伙同罗家霖(另案处理)、吴明龙(在逃)、“日本”(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在浦北县第五中学门前的二级公路路段,看见陶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曾某某(女,时年13岁)以及谭某某、张某某路过,便驾驶摩托车追逐拦截。邓彬伟等人对陶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赶走,后持刀劫持曾某某、谭某某、张某某三人到浦北县罗家霖家中。之后谭某某、张某某被“日本”带走,而被告人邓彬伟、冯强以及吴明龙不顾被害人曾某某的反抗,强行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法院以被告人冯强、邓彬伟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有期徒刑九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韦永超(62岁,农民)多次将被害人潘某某(女,时年12岁)骗至家中,在明知潘某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其奸淫。2014年5月份的一天,韦永超趁潘某某与被害人韦某(女,时年10岁)到其家玩耍之机,
便叫两人到卧室,分别将两人奸淫。2014年7月份的一天,韦永超以被害人韦某家的鸡跑到他家中为由将韦某骗到其家附近一草地上,再次将韦某奸淫。法院以被告人韦永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
●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8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莫朝文(51岁,农民)在其村旁放水进马蹄田时,看到本屯的女童莫某某(时年7岁)一个人在田边扯草药,即谎称高粱地那边比较凉快且还有很多草药,将莫某某骗至高粱地里进行奸淫。法院以被告人莫朝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21日, 被告人韦州(现年25岁,农民)在田东县某酒店8602房内, 明知被害人黄某某(女,时年12岁)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以被告人韦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周时新(46岁,居民)是贺州市八步区某幼儿园的工作人员。2014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趁看管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午休之机,在该幼儿园4楼大班学生休息室,猥亵大班的倪某某(时年5岁)。法院以被告人周时新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谢本良(28岁,个体工商户)在横县自己经营的理发店内,趁被害人卢某某(时年4岁)到理发店玩耍且无人注意之机,对卢某某实施猥亵。此外,2014年7月份,被告人谢本良曾两次在该理发店内猥亵卢某某。案发后,谢本良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176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以被告人谢本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14日上午,韦某夫妇带着8岁的女儿韦
某某到荔浦县被告人周维君(54岁,农民)家收废旧。被告人周维君趁韦某夫妇在门前院坪忙着整理废旧之时,将韦某某哄进其房间内进行猥亵。9月16日,被告人周维君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以被告人周维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记者 陈蕾 通讯员 王彩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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