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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律拗救

来源:爱够旅游网
格律不难记,二四六分明。首句仄平仄,或为平仄平。 上下句要对,邻句粘即成。四字防孤平,末防三连同。 七绝重一遍,七律也就成。双末押平韵,单末多仄声。 七言去两字,五言不费功。起收式怎知?首句二末定。

大体意思是:近体诗的格律不难记住,每句第二四六字的平仄一定要符合。第一句的第二四六字应该是仄平仄,或者是平仄平。上句第二四六字的平仄与下句第二四六字的平仄要对立,邻句,就是第一联的末句和第二联的首句,第二四六字的平仄要相同。七言第四个字一定要防止出现孤平,它自己是平音而左邻右舍都是仄音就叫孤平,每句末三个字应防止全平或全仄。确定了绝句格律的步骤,再重复一遍就成了律诗的格律。律诗双句末一字都是平声,押一个韵,单句末一字多数是仄声。七言诗的格律去掉前面两个字,注意,此时第四字应为第二字,就成了五言诗的格律了。一首格律诗是平起还是仄起,是平收还是仄收,都要看第一句第二字和该句末一字。 拗救

开放分类: 文学、名词、诗歌

格律诗中出现拗句,采取一定的方式补救,称为\"拗救\"。拗救的方法,一般有本句自救和对句相救两种。

凡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叫做拗句。律诗中如果多用拗句,就变成了古风式的律诗。上文所叙述的那种特定格式(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也可以认为拗句之一种,得是,它被常用到那样的程度,自然就跟一般拗句不同了。现在再谈几种拗句:它在律诗中也是相当常见的,但是前面一字用拗,后面还必须用\"救\"。所谓\"救\",就是补偿。一般说来,前面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后面必须(或经常)在适当的位置补上一个平声。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①出句自救——在(仄仄)“平平平仄仄”句式中,因为是仄声字在句末,所以这句诗肯定是出句。这种格式又可变成“平平仄平仄”,即第三字位置该用平用了仄,于是在第四字位置补回一个平声字。叫做“三拗四救”(如果是七律就是“五拗六救”了)式。如杜甫的《天末怀李白》的首句:“凉风起天末”、王维《观猎》的尾联出句“回看射雕处”,以及杜甫的《咏怀古迹》之尾联出句“庾信平生最萧瑟”,都属于这种情况。注意:出句自救只限于这种情况。不是任何出句都可乱随意变化的。这条规定可以用四句口诀来帮助记忆:“平平平仄仄→平平仄平仄。三拗四来救,一定要记得。”

②对句救出句——“仄仄平平仄”(七律则为平平仄仄平平仄)这种句式,又可写变成“仄仄仄平仄”(这是因为五律第三字、七律第五字可平可仄),甚至变成“仄仄仄仄仄”,不过这样一来,对句就必须变成“(仄仄)平平平仄平”,即第三个字必须变成平声字。在对句增加一个平声字来弥补出句中缺少的平声字。所以叫“对句救出句”。典型的例子如白居易的《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吹”救“不”)、陆游《夜泊水村》的“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无”救“万”)即是。

③孤平拗救——在(仄仄)“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式中,句末的平声字是押韵的要求,必须用的,因此不算它。除它之外,这句就只有前面两个平声字。这时,如果第一个字也变成了仄声,就叫做犯孤平。那么,就必须把第三个字变成平声来进行补救。这就叫做“孤平拗救”。

④两救——如果“平平仄仄平”用于对句,那么,它的出句就是“仄仄平平仄”,上面说过,这种格式又可以变成“仄仄仄平仄”甚至“仄仄仄仄仄”,这时,就要把对句的第三个字位置变成平声字以相补救,这属于对句救出句。但如果这个出句又是个“孤平拗救”式,则构成这第三个平声字既救出句的第三或者第四字,又救本句的第一字,这就是两救。如陆游《夜泊水村》的“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一联中,“报国有万死”就是“仄仄仄仄仄”,“向人无再青”就是“仄平平仄平”。其中的“无”就既救出句的“万”,又救本句的“向”,所以叫“两救”。可以利用这首诗构成两救的口诀:“报国有万死,向人无再青。无字救两拗,佳例要记清。”

关于古诗拗救

2009-02-03 16:13

严格按古诗律谱标准格式定平仄写诗,确实难度很大,恐怕也就没有那么多好诗了。为了解决难度问题,不至于使一些好诗荒废掉,同时又要保证音

律、韵律的谐和,除了习惯上“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外,古人们还总出了一个叫“拗救”的方法,作为近体诗格式的灵活使用原则。

什么是“拗救”呢?所谓拗救,其实包括了两个方面,

即拗和救。拗了,然后想办法去救。注意,“拗救”原则只适用于近体诗。古体诗平仄本来就自由,谈不上什么拗救不拗救的;词,平仄都是固定的,出律了就是出律了,也没有拗救一说。

那什么又是“拗”呢?“拗”就是不顺,用于诗中,简单说来就是以常格看句子的某个字出律,平仄不合常规。凡平仄不依常格的句子,叫做拗句。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实际上就是拗句的一种,只是因为这种格式被常用到那样高的频率,自然就跟一般拗句不同了,成了一种特定的合律句式了。 拗句在近体诗中是经常出现和存在的,但应注意:若出现了拗,通常是需要跟上“救”(也有可以不救的情况)。前面一字用了拗,后面就要在适当位置进行“救”。所谓“救”,就是补偿。一般说来,前面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后面必须(或经常)在适当的位置上补偿一个平声。救,一般只能救前面的拗,不能救后面的拗,即救前不救后。此外,若前面该用仄声的地方而用了平声,就一般情形来说,是没办法救的,即只能平救仄而不能仄救平(特拗律体除外)。 下列三种拗救情况相对也比较常见:

(a)本句自救:

在“平平仄仄平”或“仄仄平平仄仄平”的仄平脚句式中,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如果没用平声,那么就会犯孤平。孤平可是近体诗大忌,要不得的。但为了不影响意境和诗的整体形象,或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平声字替代,那个地方非得用个仄声字,怎么办呢?若遇这种情况,可以在句子的倒数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补偿一个平声字来救。这种情况也叫“孤平自救”。 关于“孤平自救”,目前流行一种说法,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的第三字若用了仄声,而第一字用了平声,就不算是孤平,或者说是用第一字的平声救了。这种说法不太确切,原因有:

(1)音律是前轻后重、前松后严的,即后面的音节比前面的音节重要。从声律上,前面的救不起后面的拗。拗救只能是后救前。 (2)七言的第一字原本就是可平可仄、平仄任意的,只所以“任意”,就是因为这个字在声律上作用最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其平仄对于声律构成几乎没什么影响。

(3)虽然首字用了平声字,避免了除韵脚外只一个平声的情况,但第四字依旧为“夹平”拗,声律依旧不够谐和。

五言“平平仄平仄”,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实际上也属于本句自救的一种,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了仄声,分别在第四字和第六字换用平声字作为补偿,即“救”。 (b)对句相救:

本句没办法救,那就在对句救。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数第二字)用了仄声,或三四两字(倒数第二、三字)都用了仄声,则在对句的第三字改用平声来补偿。这样本来是“仄仄平平仄,平平仄仄平”的句式就成为“仄仄平仄仄,通平平仄平”或“仄仄仄仄仄,通平平仄平”。七言则成为“平平仄仄平仄仄,仄仄通平平仄平”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通平平仄平”。这种情况下,五言对句第一字、七言对句第三字,允许为仄声字。 (c)半拗可救可不救:

在该用“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四字(倒数第二字)没有用仄声,只是第三字(倒数第三字)用了仄声,即“仄仄仄平仄”。七言则是在该用“平平仄仄平平仄”的地方,第五字(倒数第三字)用了仄声而第六字(倒数第二字)依旧保持平声,即“平平仄仄仄平仄”。这种情况可救可不救,与(a)(b)两种情况的严格性稍有不同。若救,救法跟(b)相同,也是分别在对句的“倒数第三字”即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换用一个平声字。 即对句:“通平平仄平”“通仄通平平仄平” 。

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形是:人们在运用(a)种拗救的同时,常常在出句用(b)或(c)。这样就既构成了本句自救,同时又构成对句相救。 举出几个拗救的例子:

A,本句自救(孤平自救): 五言“平平仄仄平”中第一字和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中第三字应用平声,若用仄声,全句除句尾外,只

有一个平声,此谓之“犯孤平”乃诗家大忌。但是孤平可救,只须将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改为平声即可。

跪进胡雕饭,月光明素盘。——李白《宿五松山下荀姆家》(对句本句自救,月拗以明救之。

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李白《夜宿山寺》 (对句本句自救,首字“恐”拗,在第三字换一个平声字“天”救)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出句是特定格式句,即出句的“在”拗,“歧”救)

B,对句相救 (出句倒数第二字拗):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赋得古原草离别》(出句“不”字拗,对句“吹”字救) C,对句相救(出句倒数第二、三字都拗):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李商隐《登乐游塬》 (出句“意”和“不”都拗,对句“登”字救)

D,半拗未救的(出句倒数第三字拗):此地一为别,孤蓬万里征。——李白《送友人》 (出句“一”字拗,对句未救) E,半拗救了的(出句倒数第三字拗): 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李白《送友人》 (出句“自”拗,对句“斑”救) F,既本句自救又构成对句相救: (1)我宿五松下,寂寥无所欢。——李白《宿五松山下荀媪家》 (对句的“无”字既救了本句的“寂”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五”字)

(2)流水如有意,莫禽相与还。——王维《归嵩山作》 (对句

的“相”字既救了本句的“莫”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有” 字) (3)对酒不觉暝,落花盈我衣。——李白《自遣》 (对句的“盈”字既救了本句的“落”字,同时也救了出句的“不觉”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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