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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一般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爱够旅游网

要约的成立条件及其法律效力。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思表示,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必须具备缔约能力,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且明示发出,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允许在到达前撤回,但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具有承诺适格,必须按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作出承诺。要约可通过对话或非对话方式发出,生效时间不同。

法律分析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结语

要约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发给受要约人、要约以明示方式发出、要约送达于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要程序。要约的生效时间取决于以对话方式还是非对话方式作出,以及是否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可撤回要约;要约对受要约人具有承诺适格,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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