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标准如下:
1.正常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2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2.难产及剖宫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200元(含产前检查费)。难产包括: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遇其它手术,如子宫肌瘤、卵巢肿瘤等,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分别增加500元。
生育保险住院结算标准:
正常分娩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000元,现调整为1700元;
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500,现调整为2600。难产(侧切、产钳、胎头吸引等)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400元,现调整为2000元;
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600元,现调整为2900元。引产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500,现调整为2000元;
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1800元,现调整为2900元。剖宫产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2200元,现调整为2600元;
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3500元,现调整为4400元。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卵巢囊肿手术在二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3800元,现调整为3500元;
三级医院的原结算标准为4500元,现调整为5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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