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张某被公司辞退,从公司拿到了3万元经济补偿金。但他发现,自己在公司干了四年零七个月了,按月薪8000元算,补偿金应该为4万元。
他找到公司财务部询问,结果得到的答复是其余部分已上了个人所得税。张某觉得这其中必有问题,于是咨询其中的法律事宜。
律师解释:《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都对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上交所得税有明确规定,指出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北京市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本市目前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个税免征数额一般应为151245元,而张某按其工作5年,月工资8000元计算,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为4万元,未超过免征金额,所以其公司的说法显然不对。律师建议张某可与公司商讨解决此事,如若不成便尽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一、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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