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
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而且比较混乱,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不同领域和行业都有不同的分级标准。
条例中对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而划分的,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而且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条例实施后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由于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等级,一些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执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消防、民航、铁路等领域。因此,针对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对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分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作出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供您参考,所以要看您所在单位是属于哪个行业或者领域了。
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是否有标准?是否所有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此条例执行?比如:员工的轻微烫伤,也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很小,是否也要一小时内上报,并被罚款10万~20万?
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规定: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⑵丧葬及抚恤费用
⑶补助及救济费用
⑷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⑴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⑵现场抢救费用
⑶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见“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限问题,只要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都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1小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注意:一是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