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偷工减料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谎报用工用料、加收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刘某去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修理厂不按收费项目维修,法院判定修理厂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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