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取消股东资格的规定是: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来,大部分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没有立即到资。因而主导公司经营业务的股东不得不先行出资和垫付必要的经营资金。未出资的股东则找借口拖延出资甚至拒不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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