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若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法律分析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拓展延伸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不服的有效途径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复议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当事人对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首先,当事人应仔细阅读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了解具体的理由和依据。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申请复议的材料,包括书面陈述、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接下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专门的复议机构。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参加听证会等程序。最后,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新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或其他合适的法律途径。总之,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不服的一种有效途径,能够为其维权提供机会和希望。
结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于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申请复议是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证明不服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解决。当事人应详细了解证明文件,准备好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提交给相关机关。复议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陈述观点,并参加听证会等程序。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新的决定,若不满意,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申请复议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机会和希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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