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 ,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 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又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成为 承担刑事责任 的主体。我国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年龄界限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即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刑法规定的几种特别严重的犯罪时,才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来说,实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都 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是 不构成犯罪 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也存在教育和矫治的问题,因为这种行为毕竟给社会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在思想观念、道德观念上需要教育、矫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行为人本人负责。因此,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因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的,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即主要靠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该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认真负起责任,对子女严格要求,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特别应重视在法制、纪律、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二是在必要的时侯,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针对有些家长或监护人难以 对未成年人 进行管教或有其他一些特殊原因等所作的规定。比如有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杀人、防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习性顽劣,家长或监护人根本就管不了,放在社会上,可能继续造成危害,同时也不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和挽救,也有的未成年人因为是孤儿,或家庭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家长或监护人难以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政府收容教养,即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这样的未成年人收容起来,在特定场所进行教育,对于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政府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且应当重点加强法制、纪律、道德、理想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一、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称为未成年犯。从刑法第17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四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这是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七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相信都是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慎重选择。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高,则会放纵一些坏人。反之,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低,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也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二、我国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据报载,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十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为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待未成年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我们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我们选择非刑罚化。毕竟,他们是我们帮扶的对象,他们的可塑性极强,而且有很长的路要走。何况,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从表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率不升反降。我国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理由如下:1、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上还不成熟,还不具备相应的认识犯罪的条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小学生从六岁开始上学算起,十二、三岁的孩子在读小学五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他们的文化水平还很低,认识能力还很弱,缺乏必要的是非观念。他们的理解、辨别、抵制能力与复杂的社会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未成年人的精神需要又有显著的特征,诸如好奇心理、追求刺激、喜爱竞争性游戏等。而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他们可以干出各种富于冒险的不计后果的鲁莽行为来,甚至会做出令同伴和成年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就有一种游戏型犯罪。他们好似在做游戏一般,嬉打吵闹,结果却触犯了刑律,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这无疑与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有关。未成年人对满足需要的意义缺乏理解。由于实现需要具有社会性,有些手段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许可的,如使用暴力、欺骗和秘密窃取等手段都是违法的。但未成年人有时感到需要本来无可非议,是合理的。他们不加考虑地采取实现需要的途径,甚至不择手段地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从而导致犯罪。由于我们的法制教育在这一阶段尚未真正开始,很难说他们要故意实施犯罪。2、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意志力弱,难以抑制犯罪对犯罪故意的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为认识因素。“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2]此外,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有的未成年人虽然认识到诸如杀人伤人的行为是不对的,一旦伤害后果的发生,这也是他所不希望的,他只是想教训一下对方而已,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不容易或不可能的。3、任意扩大惩罚范围与刑罚的目的相背离刑罚的目的之一时预防犯罪。无论是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还是龙勃罗梭、菲利都主张预防犯罪。预防有可以分为个别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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