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的医疗期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为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医疗期满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被认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职工应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满但尚未痊愈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分析
按本人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息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结语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根据个人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满后,如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于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情况,经济补偿问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但支付金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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