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相关方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38号)及《关于核准豁免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39号),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闽闽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交易对象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信息集团”)以及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实际控制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做出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至次世代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并注入到闽闽东前,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闽闽东的股份。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关于3年内不转让闽闽东股份的承诺函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自闽闽东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在闽闽东中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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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3、关于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在四家LCM公司现有经营模式未因法律、政策变更等客观变化而改变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完成后至一个会计年度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前,确保闽闽东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闽闽东补足。若后续闽闽东一个会计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恢复至30%以上(含30%),则仍确保闽闽东该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于当年以现金补足。
截至目前,尚未出现需要补偿的情形,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4、关于闽闽东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诺函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闽闽东在2009年的资产交割日后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下述公式计算的数字:2.95亿/12×M(其中M为资产置入上市公司的实际月份数), 闽闽东201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3.46亿,闽闽东2011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3.46亿。若闽闽东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当年华映百慕大将以现金补偿实际盈利数不足设定目标的差额。
截至目前,闽闽东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公告,上述承诺人将依承诺履行。 5、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承诺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2010年12月31日前,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并在以后年度将上述关联交易比例持续维持在30%以下(不含30%)。如在2010年12月31日前,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降至30%以下(不含30%),华映百慕大将向闽闽东送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除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外的全体股东送股一次,送股数量为4,546,719股。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的期限未到,上述承诺人将依承诺履行。 6、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的补充承诺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2009年12月份,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60%以下;2010年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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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自2011年起,闽闽东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持续维持在30%以下(不含30%)。
闽闽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2010年完成,上述承诺人将在闽闽东重组完成后依承诺履行。
7、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1)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今后如与闽闽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闽闽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2)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如与闽闽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以及闽闽东《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3)随着对闽闽东业务的进一步整合,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将逐步减少与闽闽东发生之关联交易。(4)因本次重组后闽闽东主业为为中华映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液晶显示面板模组生产业务,因此闽闽东将与中华映管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对于该等关联交易的代工价格,如可取得模组加工市场同业代工费率的,参考该市场价确定;如模组加工市场难以取得同业代工费率的,将参考闽闽东替第三方代工之价格确定;如若无参考价格的,将以成本加成方式确保闽闽东拥有同行业市场平均的水平代工利润。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8、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确认华映光电生产中小尺寸液晶模组,且华映光电生产之中小尺寸液晶模组与四家LCM公司生产之大尺寸液晶模组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承诺除上述事项外,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今后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业务及相关产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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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大陆地区以控股地位,或以参股地位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新的业务领域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投资、收购、兼并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新的业务领域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9、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保持闽闽东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与业务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保持闽闽东及/或其下属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闽闽闽东及/或其下属子公司将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保持闽闽东之人员独立
①闽闽东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②闽闽东之财务人员不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保持闽闽东之财务独立
①闽闽东将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②闽闽东不会存在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保持闽闽东之机构独立
闽闽东将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持闽闽东之业务独立
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承诺人出具之《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内容履行,保持闽闽东之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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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0、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在闽闽东本次定向发行股份过程中以及获得相关核准后,如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作出任何对闽闽东或其控制之企业有影响的决议,或筹划进行任何对闽闽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有影响的事宜,均会将决议内容告知闽闽东,按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同时在中国台湾进行信息披露;该等事宜的信息披露,保证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同时进行,且信息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1、关于深圳华显经营模式变化的补充承诺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深圳华显经营模式的变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各承诺方仍遵守《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各承诺方出具的《关于闽闽东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诺函》中承诺的本公司净利润指标将不受深圳华显新经营模式的影响;各承诺方出具的《关于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将不受深圳华显新经营模式的影响;深圳华显在新经营模式下之关联交易,各承诺方将遵守《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承诺》。深圳华显采用新经营模式后,中华映管仍将遵守《关于专利授权的承诺》提供专利授权。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2、关于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向厦华电子提供委托贷款及担保事宜的承诺及补充承诺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在闽闽东重组完成前向厦华电子提供的委托贷款与担保,不会对华映视讯、福建华显自身利益造成损失,也不会对闽闽东股东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如因闽闽东重组完成前向厦华电子提供委托贷款与担保事项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则损失金额由华映百慕大于次年内以现金向华映视讯、福建华显补足。
截至目前,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3、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承诺
华映百慕大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闽闽东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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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董事会组成条款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且由中国境内人士担任’。在作为闽闽东控股股东期间,闽闽东的董事会构成人员中一半以上为独立董事且由中国境内人士担任。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做出不符合上述承诺规定的任何修改。
截至目前,闽闽东已依承诺修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依承诺履行中;华映百慕大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4、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华映百慕大承诺,若华映百慕大未切实履行《关于闽闽东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诺函》项下的业绩补足义务,闽闽东董事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回购华映百慕大持有闽闽东的相应股份,以弥补闽闽东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映百慕大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闽闽东《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闽闽东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回避表决。
截至目前,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华映百慕大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5、关于专利授权的承诺
中华映管承诺:①其已拥有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的相关专有技术和专利,并已取得进行液晶显示模组生产所需的授权。
②在闽闽东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华映管同意授权闽闽东实施中华映管已提出申请、获准或公开的与液晶显示模组制造有关专利。如此后,中华映管新取得液晶显示模组制造有关专利,亦将许可闽闽东使用。该等授权为不可撤销之授权,授权时间为专利有效期内。
如闽闽东接受中华映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委托加工液晶显示模组时实施上述授权之专利,中华映管同意将免予收取专利使用费;如闽闽东接受其他方委托加工液晶显示模组时实施上述授权之专利,中华映管将收取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将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依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之规定及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提交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③在闽闽东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中华映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委托闽闽东加工液晶显示模组,中华映管保证闽闽东不会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而侵犯中华映管自有的及获取的第三方授权的专利,如闽闽东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被第三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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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侵犯上述专利,由中华映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闽闽东造成损失的,由中华映管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中华映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6、关于专利授权的补充承诺
中华映管承诺,对于中华映管授权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实施中华映管在中国大陆已提出申请、获准或公开的与从事液晶显示模组加工有关的专利,中华映管同意免予收取专利使用费。本补充承诺自闽闽东本次重组方案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中华映管作为闽闽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但若中华映管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闽闽东的控制权,则本补充承诺随即自行失效。
截至目前,中华映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7、关于商誉使用及专利授权的补充承诺
中华映管承诺:(1)本次闽闽东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闽闽东及下属企业无需就受中华映管商誉影响支付任何费用。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将形成自身的商誉,并逐渐减少中华映管商誉对闽闽东及下属企业的影响。
(2)如中华映管转让其已拥有的在中国大陆登记生效之专利,则闽闽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专利转让予第三方,则中华映管将保证对闽闽东及下属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授权的持续有效,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妨碍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对于该等专利的授权使用。
(3)如中华映管丧失其拥有的专利所有权而使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则中华映管负责承担未来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因重新获得该等专利技术或替代技术之合法使用权而增加的全部成本。
(4)未来如因生产经营需要,闽闽东及下属企业需授权使用第三方专利,中华映管将以其产业地位及经验,帮助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取得相关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
(5)本补充承诺自闽闽东本次重组方案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中华映管作为闽闽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但若中华映管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闽闽东的控制权,则本补充承诺随即自行失效。
截至目前,中华映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8、中华映管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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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映管承诺对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作出的对闽闽东持股、业绩、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如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未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需对闽闽东或相关方承担赔偿或支付责任的,其将承担连带赔偿和支付责任。
截至目前,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9、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大同股份、中华映管认可就闽闽东本次定向发行股份事宜中,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中作出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大同股份、中华映管承诺就上述第一项中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0、关于36个月内不转让闽闽东股份的承诺函
福日电子承诺,本次认购的闽闽东定向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
截至目前,福日电子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1、信息集团关于瑕疵担保的承诺函
信息集团承诺将积极配合闽闽东与相关抵押权人就抵押资产的转移进行协商。无论上述瑕疵是否解除,信息集团都将向闽闽东支付资产及负债转让价款。自交接日起,不论闽闽东持有的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是否已办理转让给信息集团的过户或转移登记手续,其权力及责任均由信息集团享有及承担,该资产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信息集团承担,因该资产给闽闽东造成损失的,由信息集团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信息集团已向闽闽东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其他条款依承诺履行中;信息集团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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