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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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6期 (总9o期)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TJ.EGE(SOCIAL SCIENCES EDmON) NO.6 20l3 General No.90 排除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探析 王旭伟 孟子煊2 (1、2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摘娶:2012年3月l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 压法、徇私枉法。排除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意义非常重大。 关键词: 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意义 、 、中圈分类号:13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898(20l3)06—Ol39--02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践行 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美丽中国,这是全国人民共 除合理怀疑。 (二)非法证据的范围和种类: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也 (三)特别规定非法言词证据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 证和书证的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涵盖证据的八种形式。 同的愿望。然而,由于我国已经和世界接轨,各方面新情况 包括非法实物证据,和新问题不断涌现,使得我们在立法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刑 事诉讼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历经两次修改,如今已经完善 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从而在立法层面规范了 刑事诉讼中证据取得和采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一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 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 排除。 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 排除的程序规则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 非法证据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联邦<宪法=》,原本是指违 理解释;反美国联邦<宪法=}第4条修正案关于非法搜查、扣押所获的 证据(非法物证)。什么是非法证据?《中国司法大辞典>将 其界定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据反诉讼程序取 得的资料。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一直没有明 确界定。但作为合法的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下面的条件:1.取 (一)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的自检。侦查机关或人民检 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 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 得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2.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3.证据的 内容必须合法;4.证据取得的程序必须合法且必须查证属 实。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至58条,对于非法证据及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进行了规范。非法证据可以理解为以 非法方法收集的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的各种证据,包括可能内容真实但取得方法或程序不符合法 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人民法院法庭审理中的主动审查。法庭审理过程 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 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 查。 (三)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 律规定的证据。实际上对我们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非法证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予以排 除,并对排除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 或者材料。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 (一)总的原则: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 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 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 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 收稿日期:2013一o9—03 作者简介:王旭伟(1973一)。男,辽宁葫芦岛人,沈阳师范大学,剐教授,主要从事法律方面研究。 ・139・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 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三、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意义 利不受侵犯的基本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不容侵犯,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 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 集证据。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的司法机关一度只注重打击犯 罪,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法取证行为时有发生,忽略了当 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因此必须从根本上铲除非法取得证据 的毒瘤。 浙江张辉、张高平因涉嫌强奸致死案被判入狱已经十 年,2013年3月26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沉冤 得以昭雪,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再一次得以彰显。然而,张辉、 张高平二人却是经历了漫长的苦痛历程。司法机关的道歉、 国家相应的赔偿,不能抹平二人心内的创伤与痛苦。 诸如此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都和违法或非法取得证据相 关联。运用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集或违法取得的诉讼证据 进行定案处罚,其后果必然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 象,破坏司法公正。因此,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具有十 分重要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四)将非法证据从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出去也是促进 公、检、法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自觉提高办案能力、防止和减 少冤、假、错案的需要 。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史无不充分地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 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 证明,依据侵害嫌疑人的精神和肉体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 证据定案,极容易造成冤假锘案。对于真正的犯罪人来说, 即使依法审讯,由于他企图逃避或减轻罪责,其陈述总是少 不了虚假的成份。而对其采用非法手段时,又往往正是侦察 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 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 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 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 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 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排除非法证据 是我国司法建设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必须解决的最基本问 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排除非法证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是与国际 接轨、适应WTO的需要。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处罚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 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确属酷刑逼供作出的陈述 人员在未能取得充分证据,或认为被讯问人隐瞒了更多、更 重要的犯罪事实之际。这时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无疑 会进一步扩大其虚假性,犯罪人可能会编造更多的谎言,甚 至嫁祸于人,把案情搞乱,将侦察人员引向歧路。对于无辜 者来说,在正常情况下,通常会如实陈述,而如果侦察人员先 人为主,凭主观臆断,使用非法手段迫使其承认或否认某些 情节,其结果很容易使其被迫作出违心的供述,以至使案情 完全失实。 ,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一律不得作为证 据使用,就会使公、检、法执法人员违法证据变得毫无意义, 并且自身也将会受到处罚。这样,在客观上就使他们不能不 自觉地依法取证,不得不努力地提高自己的侦破能力,从而 使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利益以及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为根据。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均排除非法证 之问,形成良性循环。 据,不得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 大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毫无疑问将不断地向 总之,非法证据的取得会使侦察人员误入歧途,混淆是 非,继而使刑事诉讼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 地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成 更高文明、民主的方向发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规律,使惩罚 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尽可能地统一起来,将排除非法证 据作为一般的证据原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为一句空话。因此,非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 果”,理所当然地应从刑事诉讼证据中排除出去,以免它的毒 (三)排除非法证据是我国宪法的根本要求,完善我国刑 事诉讼体制是维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和其它权 汁侵害我们司法系统的机体,损坏我国在国际上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和良好的国际形象。 ・l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