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细则
一、参保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1]28号 )
二、参保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我县城镇户籍,曾与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即,男出生于1950年12月31日及之前、女出生于1960年12月31日及之前,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县城镇户籍并曾与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按照文件精神,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及待遇发放。
(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5年和0.6。
(四)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
(六)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应提供档案资料,报我局初审后,再由我局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核认定。
(七)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办理程序。
1、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超龄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参保申请;
2、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接到超龄人员的参保申请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3、参保人如实填写本表(本表一式三份:参保人、人社局、社保局各一份),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4、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社保局窗口审核。须附:(1)超龄人员向人社局提交的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的书面申请;(2)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参保人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3)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审核过程中须携带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
五、办理时间.
此项工作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请相互转告。
六、注意事项。
(一)请参保人到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和我县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二)严禁单位或个人以参保为由,乱收费。请群众监督,发现乱收费行为,请向相关部门举报。(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表正面、背面均有内容,可复印,此表格内容严禁修改、删除,表格内容修改、删除的视为无效表格。
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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