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信用证业务包括出口来证的审查与通知、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与处理、寄单索汇与收汇、转让信用证等相关的业务及其流程与环节。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为防止系统外经营,业务审查审批项必须经过CM2002贸易融资子系统处理,业务操作必须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
第四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出口来证审查与通知
第五条 收到开证行开来的出口信用证(包括修改书、保兑书、偿付书和授权书等)后,应首先通过核对印鉴或密押等方式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审查来证内容,及时准确地通知到受益人。如无法及时准确地将来证通知到受益人,应立即告知开证行。
第六条 来证无印押或印押不符的,应立即查询开证行进行核实。对于大额信开(MAIL)来证,应联系开证行以加押电传(TELEX)、加押电子邮件(EMAIL)或SWIFT方式证实。对于非代理行的来证,应通过适当和有效方式核对印押,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性。对于无法确认信用证真实性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具体操作参看第十条)。
第七条 来证未列明(SWIFT MT700/710/720除外)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其中内容不清楚、
[1]
不完整或我行无法接受的,应及时致电开证行查询,并要求对方证实、补充或修改。
来证未注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含有不利于受益人的条款,可提请受益人注意并建议其洽开证申请人修改有关条款。对于来证中含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法规或带有歧视性条款的,要立即告知开证行修改,如对方拒绝修改,我行保留不做通知的权利。
第八条 开证行或受益人要求我行对来证加具保兑的,按
[1]
处理业务时以国际商会出版的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准。
《中国ⅩⅩ银行信用证保兑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第九条 来证指定我行为承付行(HONOR),或要求我行承担其他责任和义务的,要在代理行额度内谨慎办理。如不接受,应立即电告开证行表明我行不接受此类条款。
第十条 对于印押尚未核实的来证,可先将副本信用证提交客户,并注明“印押未符待证实”,待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后再将加盖通知章的正本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第十一条 对于来证规定的受益人地址不在接证行所在城市的,若来证是以SWIFT方式收到的,接证行应及时以SWIFT(MT799)的形式通知总行进行转发;若来证是以电传或信函方式开立的,则接证行应以快邮方式转往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分支机构,所产生的邮寄费用由寄件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开证行先以简电方式开来信用证的,我行在通知受益人时必须在简电信用证正本上加注“简电通知,详情见全电”字样。
第十三条 对于信用证修改的通知按照信用证通知的操作方式处理。若信用证修改涉及变更受益人名称的,须待原受益人将信用证正本及其项下全套正本修改件退交我行后,方可办理将原信用证通知新受益人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开证行要求撤销信用证,如我行未办理该证项下融资业务,且受益人以书面方式明确同意的,待受益人将正本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有关正本附件、修改书等全套资料退还我行后,可以接受开证行的撤证要求。否则应立即告知开证行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受益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在我行未办理该证项下融资业务的前提下,待受益人将正本信用证及其项下的有关正本附件、修改书等全套资料退还我行,并经开证行确认同意后才能予以撤销。否则应立即告知受益人并明确表示拒绝接受。
如我行已办理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无论任何一方提出撤证要求,须待收回我行融资本息后,方能办理撤证手续。
对他行通知的信用证,我行不受理撤证申请,建议客户到通知行办理撤证。
第十五条 收到要求我行作为第一通知行的信用证,按照本章要求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后以最快捷方式通知第二通知行或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通知费及邮电费由被通知方承担。
第十六条 收到要求我行作为第二通知行或他行转寄来的信用证,按照本章要求核实通知书的真实性后以最快捷方式通知受益人。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通知费及邮电费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七条 经我行通知的信用证超过效期180天后,应予注销。
第三章 出口单据的审核与处理
第十八条 受益人向我行递交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应提交客户交单委托书(见附件1)。我行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审查如下事项:
(一)受益人所交单据种类及份数;
(二)受益人是否提交了信用证(包括修改)正本; (三)受益人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对于首次来我行提交单据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我行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我行应按照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本办法合理谨慎地审核,确定单据表面的真实性、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审核完毕后,应在正本信用证上作相应批注。
[2]
第二十条 经审查发现单据有不符点(瑕疵)的,应向受益人出具不符点确认书(附件5),联系受益人进行修改或更换单据。如受益人不更改单据,应要求其出具同意寄单的书面意见,以明确双方责任。单据的不符点要一次性对外提出。
第四章 寄单、索汇与收汇
第二十一条 对出口单据审核后,应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寄单索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来证有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偿付行索偿(包括电索和信索,下同);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可在得到开证行的授权后再向偿付行索偿。远期信用证项下,若开证行授权我行
[2]
批注内容包括审单日期、我行业务编号、交单(议付)金额及批注人签字。
在远期到期日向偿付行进行索偿,则我行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行使索偿权利并在索偿报文中注明正确的起息日。若偿付行与我行无密押关系,采用票索方式进行索偿时,应在远期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寄出索偿汇票。
对于来证规定直接向开证行电索的,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可直接向开证行索偿。
第二十三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原币入账手续。受益人已在我行办理来证项下融资业务的,应先归还相应的融资款项。如收汇款项与融资款项有差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遇有不合理扣款情况,应及时查询催讨。
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款项进行收汇跟踪考核。信用证项下正常收汇时间应按照寄单邮程、清算速度加上银行合理工作日匡算。
第二十五条 索汇后超过正常收汇时间仍未收汇的,应及时向开证行催收。如遇拒付等情况,应及时与受益人联系,并依据国际惯例与开证行进行交涉。
第二十六条 如遇开证行退单,应按照我行出口议付面函所列的单据种类及份数进行清点,如退回单据与面函所列单据种类份数不符,应立即联系开证行进行核实,清点无误后做好与受益人的单据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并进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补录。
第二十八条 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对大额或可疑交易进行记录、监控,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时,除按第二章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来证作以下特别审查:
(一)来证应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 (二)来证应授权我行为转让行;
(三)来证规定的转让范围和方式应符合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三十条 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应要求第一受益人提交转让委托书(附件2)。该委托书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对可转让信用证项下修改的处理意见(如对信用证增、减额的修改处理,是否保留不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等);
(二)是否保留以自身的汇票及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汇票及发票的权利;
(三)是否要求单据中开证申请人名称被替换为第一受益人名称(原证限制的除外);
(四)在原证适用UCP600的情况下,除非原证另有规定,第二受益人必须在转让信用证规定的效期内通过转让行交单;
(五)在原证适用UCP600的情况下,当第二受益人提
第五章 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处理
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即单据不符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时,转让行有权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给开证行。
(六)转让费及邮电费的承担方;
(七)是否全额或部分金额转让,通过何种方式(电转或信转)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八)保证在我行作为转让银行首次通知其换单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我行应根据客户的转让委托书,选择资信良好的受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transferred L/C)。如我行
[3]
对原证没有加具保兑,则应在转让信用证条款中加列“我行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付款后才能将款项付给第二受益人”的条款。同时转让信用证条款中应根据客户的转让委托书加列第一受益人是否保留允许我行将信用证项下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证转让应按照信用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证被转让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开证行信用证已被转让的事实。
第三十四条 若转让人保留修改书不通知受让人权利
[4]
[5]
的,在收到原信用证项下修改书时,应先通知转让人。转让
[3]
即转让证的通知银行。
[4]
即第一受益人,下同。 [5]
即第二受益人,下同。
人同意将修改书通知受让人的,应提交信用证修改转让委托书(附件3),我行据此办理信用证修改转让;若转让人允许修改书直接通知受让人的,在收到原信用证项下修改书时,应直接将该修改书通知受让行或受让人。
第三十五条 转让行在得到受让人明确拒绝接受转让信用证或修改书时,应要求其退回转让信用证及其修改书正本,同时通知转让人,根据转让人指示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证被转让后,若开证行要求撤销原信用证时,应立即通知转让人、受让行(或受让人),在征得转让人和受让人明确的书面同意后,电告开证行信用证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 如第一受益人要求换单,在收到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我行应填写转让信用证换单通知书(附件4),通知第一受益人更换有关单据。如第一受益人未能于首次通知后、在我行规定的换单时间(在信用证效期内的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换单,我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和票据(汇票)径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被替换的单据应留档备查,专卷保管。
如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我行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径交开证行。
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及索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信用证需要转让境外受益人的,我行在
办理转让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转让信用证项下收汇应根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转让信用证过效期180天后或第二受益人款项结清后,注销信用证;转让信用证(TRANSFERRED L/C)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注销后立即注销。
第四十二条 转让信用证业务要建立台账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相关资料应按照国际结算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第四十四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要建立统计和考核制度,定期对收汇情况进行分析,并作为日常代理行考察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项下的纠纷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六章 业务管理和统计
第七章 收费定价与会计核算
第四十七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按总行中间业务收入相关规定在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内收取。
第四十八条 手续费减免情况应按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
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减免幅度、减免总金额及减免原因。
第四十九条 出口信用证各项手续费的收取时机应按照如下原则掌握:
当收到国外开证行的来证时,我行应在预通知时收取预通知费;当出口信用证需我行做通知时,我行应在通知,转递或定期时收取通知费,转递费或修改费;当出口信用证业务遇客户交单时,我行应在修改换单或收汇时收取修改换单费;当客户要求出口验单时,我行应在收汇或出单时收取验单费;当遇出口信用证转让或转让修改时,我行应在转让或收汇时收取信用证转让费或转让修改费;当客户要求信用证在有效期内注销时,我行应在注销时收取有效期内注销费用;当客户要求预审出口信用证时,我行应在收汇或预审后收取此信用证预审费。以上所有费用均入我行信用证业务收入科目。
第五十条 出口信用证业务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出口信用证通知 1.来证(修改)通知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收到信用证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2.信用证注销
借:收到信用证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借:××存款科目
贷:信用证业务收入 (二)出口寄单 1.寄单/改单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应收信用证款项
2.收汇/退单(退单时只需记录表外账务) 借:应收信用证款项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贷:客户存款科目
信用证业务收入
(三)转让信用证 开立转让信用证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转让信用证
修改转让信用证时,如涉及到信用证金额修改,则做如下账务处理:
1.增额
借: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贷:转让信用证 2.减额 借:转让信用证
贷:备查登记业务余额(系统自动补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境外分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ⅩⅩ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4]17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客户交单委托书
2.信用证转让委托书 3.信用证修改转让委托书 4.转让信用证换单通知书 5.不符点确认书
附件1:
客户交单委托书
致:中国ⅩⅩ银行 分行
本公司向贵行递交下列出口单据(见后附单据清单),信用证业务请贵行依照信用证中规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跟单托收业务请按照现行《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公司名称: 公司联系人: 电话: 发票号码: 发票币种金额: 索汇币种金额: 核销单编号: ** 请贵行收妥款项后,划入我司下列账号(如出单时未确定,请在帐号处填写未确定):
账号: 币种 开户银行: ** 贵行费用请直接从我司下列账号中收取:
账号: 币种 开户银行: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交易附言(出口商品中文名称)
(银行填写,二次寄单需将费用加总)
收费时机: 出单时收 收汇时收 (银行填写) 信用证号码: 信 我行通知号: 用 寄单指示: 证 □请贵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收妥结汇 □若单据存在不符点。请通知我司改单 □若单据存在不符点,我司担保出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能收汇风险 □其它指示 开证行(Issuing Bank): 单据邮递费用:币种 金额
代收行指示: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全称、地址) 跟 单 托 收 担 寄单指示: □请贵行代为选择代收行,风险由我司承付款人(Drawee)全称: 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期限: □其它交单方式: □贵行托收行费用由 □ 我司承担 □ 付款人承担 □代收行费用由 □我司承担 □付款人承担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承兑,不必做成拒绝证书。 □其它指示
单 据 清 单
单据名称 Draft COMMERCIAL INVOICE PROFORMA INVOICE BILL OF LADING AIR WAYBILL RAIL WAYBILL CARGO RECEIPT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PACKING LIST CERTIFICATE OF QUALITY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CERTIFICATE OF ORIGIN GSP FORM A COURIER RECEIPT SHIPPING ADVICE (BENE’S FAX) BENE’S CERTIFICAT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NON-WOOD PACKING CERTIFICATE EXTRA COPIES FOR BANK OTHER(需在下面注明单据具体名称) 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银行签收人:签收日期:
交单日期:公司印鉴
年 月
附件2:
信用证转让委托书
致: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行
兹委托贵行作为转让行,将由(开证行名称) 开出的、信用证号 、通知编号 、币种金额 ,以我司为第一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 □部分 □全额 转让予下述之第二受益人,请以□电讯 □信函转让。
第二受益人详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英文):
转让内容:
转让金额 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 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增加至 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和其他:
信用证其他内容确认不做修改,直接转让第二受益人
我司同意以下条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 请贵行根据原证规定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
际标准银行实务办理信用证转让手续,并保证本转让为首次转让。
□ 委托书生效后若需修改,以我司提交的正本修改委托书
最迟装运期 交单期限
为准,但在修改委托书送达贵行之前,贵行依本委托书做出的一切行为对我司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 转让后贵行需向我司提供转让信用证副本。
□ 我司 □ 保留 □ 不保留 允许贵行将信用证修改直接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 原证没有明确要求原申请人名称出现于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时,第一受益人名称可替换申请人名称。
□ 我司保留以自身发票(及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发票(及
汇票)的权利,并保证在贵行首次通知换单时及时办理换单手续。超过换单期限,贵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经转让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汇票)径交开证行,并不再对我司负责。
□ 允许将第二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 □ 如开证行要求撤销原信用证,贵行应及时通知我司和第
二受益人。
□ 贵行在办理委托事项时,非贵行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我司承担。
□ 涉及费用和承担方:
信用证转让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验单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开证行及清算行海外扣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邮电费 □ 第一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
扣费币种 账号 。 收费时机:□ 转让时收 □收汇时收
注:如果第二受益人属境外客户,第一受益人在申请办理信用证转让时还需提交与第二受益人的贸易合同副本及进口付汇核销单。
备注:
公司印章及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信用证修改转让委托书
致: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行
兹委托贵行作为转让行,将由(开证行名称) 开出的、信用证号 、通知编号 、币种金额 ,以我司为第一受益人的第 次信用证修改转让予下述之第二受益人,请以 □电讯 □信函转让。
第二受益人详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英文):
转让内容:
转让金额 有效日期和有效地点
最迟装运期 交单期限 货物品名、单价、数量和其他:
我司同意以下条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 此次修改书的转让费用由 承担,扣费币种 账号 。
注:除非本修改委托书另有约定,其他条款以转让委托书为准。
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增加至
备注:
公司印章及有权人签字
附件4:年 转让信用证项下换单通知书
月 日
通知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行于 年 月 日收到信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行转让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项下单据:具体细节如下: 转让证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汇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二
受
益
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
单
银
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单银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到单金额:_______________
收到单据种类/份数:
普空 装 产 运 箱 地 单 单 证 惠制产地证 海关发 邮政收 装船通知 船公司证 出口许可 受益人证传 真 数重 量/量 质检 保 验 险 证 单 货物 收据 汇 发 票 票 提 单 单 量/证 票 据
明 证 明 单据中存在下列不符点: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贵司于 年 月 日前提交需替换的单据至我行,若贵司未能按此要求及时办理,我行有权将未经替换的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并不再对贵司负责。
中国ⅩⅩ银行__________分行
附件5:
出口信用证交单不符点确认书
公司:
兹有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我行递交了下列单据:
信用证编号: 出单编号:
币种金额:
经我行审核,该笔交单存在以下不符点: 1.
2. 3. 4. 5. 6. 7. 8.
…………………..
望贵公司即时确认,并传真至 ,以利我行后续业务及时顺利进行。
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
行
年 月 日
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行
( )我公司已修改上述第 、 、 、 、 、 项
不符点,其他各项不符点我公司确认不再修改,请直接出单;
( )我公司已知晓贵行提示的所有不符点,并不再进行修改,请直接出单。
我公司已充分了解贵行上述所提示的不符点可能会引起开证行拒付,并愿意承担因此所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
年 月
公司业务章或授权人员签名: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