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落实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3监理机构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工作: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监理合同。 4、施工合同。 5、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6、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 7、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函件。
1.0.4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必须明确双方职责与权限。
1.0.5监理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1.0.6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创造合法、规范、有序的监理工作环境。
2术语
2.0.4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中具有交通部核准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2.0.6总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2.0.7驻地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项目部分工程监理工作的驻地监理负责人。 2.0.8监理计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在监理合同期内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9监理细则
根据监理计划,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或监理工作的某一方面,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操作性文件。 2.0.11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某一具体的工序、工艺或者部位施工全过程进
行的监理。 2.0.12试验工程
为确认施工方案、获取控制参数所进行的试验路段或工程部位。 2.0.13标准试验
在工程开工前,为确定工程材料的最佳组合(如含水量、级配、配合比等),建立施工控制和检验标准所进行的试验。 2.0.14自检
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进行的旨在检查、评价质量合格与否的试验、检测。
3一般规定 3.0.3职责划分
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有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当监理机构分别进行招标时,应
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3.0.4总监办主要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第一次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中心实验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及总体进度计划、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5、签发支付证书、合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6、审核变更单价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 7、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8、组织编制监理月报、编制监理竣工文件、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3.0.5驻地办主要职责 1、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2、主持召开工地会议。 3、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实验室。
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施工方案。
5、审批施工单位测量基准点的复测、原地面线测量及施工放线成果。 6、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日常巡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 8、核算工程量清单,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0、审批月度进度计划,编写合同段监理工作报告。 3.0.6监理阶段划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阶段划分为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三个阶段。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为施工准备阶段;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至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为施工阶段;合同工程交工验收受理之日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之日为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公路机电工程监理应增加试运行期阶段。
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4.1.1配备试验室设备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驻地办试验室应按监理合同要求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 4.1.2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本规范第1.0.3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当发现文件不一致或有错误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4.1.3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的情况。
4.1.4编制监理计划
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按合同规定报批后执行。
监理计划应明确监理目标、依据、范围和内容,监理机构各部门及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方案,监理制度,监理程序及表格,监理设施等。 4.1.5编制监理细则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明确监理的重点、难点、具体措施及方法步骤,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监理工作内容 4.2.1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设计交底,掌握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标准和要点;熟悉对材料与工艺的要求,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要求等;澄清有关问题,收集资料并记录。 4.2.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包括: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是否与合同一致。 3、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4、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抢险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5.、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是否合理可行。 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3检查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是否落实,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的资格及质量、
安全、环保人员的履约情况。 4.2.4审核工地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人员、设备和试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4.2.5审批复测结果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平行复测。当双方复测结果一致并满足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复。 4.2.6验收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原始地面未被扰动前测定地面线,并对测量结果进行抽测,抽测频率应能判定施工单位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且不低于施工单位测点的30%。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资料进行审核。 4.2.7审批工程划分
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总体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划分予以批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4.2.8确认场地占用计划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及临时增减的用地计划予以确认,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 4.2.9核算工程量清单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进行核算。 4.2.10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后,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4.2.11召开监理交底会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工程开工前主持召开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监理交底会,介绍监理计划的有关内容。 4.2.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的组织和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第7.2节规定。 4.2.13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后,应对合同工程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具备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施工阶段监理 5.1质量监理 5.1.1审查工程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按本规范第5.6.7条的规定对工程分包进行审查。 5.1.2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审查其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测,对施工放线的重点桩位100%复测,其他桩位不低于30%的抽测。 5.1.3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原材料、混合料试验材料,对原材料应独立取样进行平行试验;对混合料可在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基础上进行试验验证,必要时做标准试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合料配合比进行审查,并进行试验验证。 5.1.4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该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环保等施工管理、自检人员及主要施工操作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5.1.5审查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重点审查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的要求。施工单位如使用合同约定外的施工机械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另行提出使用申请。 5.1.6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对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应根据试验工程结果进行审批。 5.1.7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重点按本规范5.1.1-5.1.6条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以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 5.1.8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对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自检报告。可采用常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准予使用。 5.1.9巡视
监理人员应重点巡视:正在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检测、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到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批准的一样;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实施到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施工自检和工序交接。 5.1.10旁站
监理人员应对试验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进行旁站,宜旁站的项目见附录A.1。
旁站监理人员应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规范第5.1.9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当可能危及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时,应予制止并及时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附录B.2格式如实、准确、详细的做好旁站记录。旁站项目完工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1.11抽检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及各种混合料进行抽检,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其余材料不低于10%;对已完工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工程的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进一步的判定。 5.1.12关键工序签认
完工后无法检验的关键工序,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并留存相应的图像资料,未经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5.1.13质量事故处理
当发生可有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并要求其立即书面报告质量缺陷、质量隐患的发生时间、部位、原因和已采取的措施和进一步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对处理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理并予以验收,处理合格、隐患消除的可发出复
工指令。
当发生不属于监理机构处理的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监理机构应和施工等单位一起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对加固、返工或重建的工程,除特殊规定外,应视同正常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总监办应建立专门台账,记录事故发生、处理和返工验收的过程和结果。
5.1.14中间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收到分项工程中间交工验收申请后,应检查各道工序的施工自检记录、交接单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关键工序的校验单;检查分项工程的质量自检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完整性。
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对交工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1.15质量评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5.2施工安全监理
5.2.1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级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是否制定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是否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过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5.2.2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5.2.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以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2.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5.2.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入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的记录情况。
5.2.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3施工环保监理
5.3.1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环境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施工环保措施,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5.3.2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落实了施工环保责任人。 2、是否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环保教育。 3、施工场地的布设是否符合有关环保要求。 4、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是否健全。
5、施工现场(含临时便道、拌合站、预制场等)和料场等是否洒水防尘。
6、是否按有关要求采取降噪措施。
7材料堆场设置环境的合理性及采取措施减少运输漏洒情况。 8、施工废水、渣土、生活污水、垃圾的处置是否合理。
9、是否按照批准在拟定的取弃土场取弃土,取土结束后是否采取了有效地排水防护和植被恢复措施。
5.3.3如发现施工中存在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3.4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5.3.5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
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5.4费用监理
5.4.1监理工程师必须以质量合格、手续齐全,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支付。 5.4.2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时应符合合同规定,并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计量与支付的项目与数量应不漏、不重、不超。 5.4.3对实体质量合格,存在外观质量缺陷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依据合同规定折减计量与支付,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5.4.4监理工程师应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根据施工单位申请和有关规定及时登帐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报建设单位批准。 5.4.5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的计量申请后应及时计量,对路基基底处理、结构物基础的基底处理及其他复杂、有争议需要现场确认的项目,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计量。
5.4.6监理工程师须依据本规范第1.0.3条规定和经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及核定的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计量。
5.4.7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进度监理 5.5.1监理原则
进度监理应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进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按时提交进度计划,严格进度计划的审批,,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纠正。 5.5.2计划编制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提交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有文字说明、进度图标和保证措施等。总体进度计划中宜绘制网络图,标注关键线路和时间参数。总体进度计划和月度进度计划应绘制资金流量S曲线图。 5.5.3计划审批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总体进度计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月度进度计划等应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总监办。经批准的进度计划作为进度监理的依据。 5.5.4计划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进度计划检查工程的实际进度,并通过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价结论写入工程监理月报。 5.5.5计划调整
1、对总体工程进度起控制作用的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进度明显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施工单位为获得延期批准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发监理
指令,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寄加快工程进度。需要调整进度计划的,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必须报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
2、施工单位获得延期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延期批复调整工程进度计划。调整后的过程进度计划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3、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指令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合同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处理。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进度重大调整时,应按合同或签订的补充合同执行。
5.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5.6.1工程变更
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报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施工合同要求须由建设单位批准的隐蔽工程的变更,还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现场共同确认;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下达工程变更指令。
变更费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未规定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
定。
5.6.2工程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对符合合同规定的延期意向或事件做好现场调查和记录,在施工单位提出正式延期申请后,对延期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5.6.3费用索赔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费用索赔意向和申请予以受理,对索赔发生的原因、发展情况、结果测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编制费用索赔报告报建设单位。 5.6.4价格调整和计日工
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予以核定。 5.6.5工程暂停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过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并报建设单位。 5.6.6工程复工
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过程暂停需复工的,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签发复工令。
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过程暂停,在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指令。 5.6.7工程分包
1、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按合同规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差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工程师发现有非法分包、转包时,应指令施工单位纠正并报告建设单位。 5.6.8工程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保险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5.6.9违约处理
1、监理工程师认为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2、违约事件已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调查分析,掌握情况,依据合同规定和有关证据评估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5.6.10争端协调
1、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争端一方或双方提出的协调申请,并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
2、仲裁或诉讼时,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作为证人,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6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6.0.1审查交工验收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要求,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重点审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施工自检结果;各项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数量核对情况;工程现场清理情况等。 6.0.2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按有关规定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6.0.3参加交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接受对监理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评定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
6.0.4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合同工程交工结账单,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认合同工程交工结账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6.0.5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剩余工程的实施情况;巡视检查已完工程;记录发生的缺陷,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并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责任及修复费用进行调查、确认;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6.0.6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在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收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后,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检查。符合条件时,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 6.0.7签发最后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最后结账单及所附资料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最后结账单经施工单位认可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6.0.8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7 工地会议
7.1工地会议的形式及记录 7.1.1工地会议的形式
工地会议按召开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可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 7.1.2工程会议记录
工地会议应由主持单位做好记录,会议形成的纪要应由参加单位确认,并可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事宜,仍应
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办理。 7.2第一次工地会议 7.2.1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正式开始前召开。总监办应事先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做好会议准备。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必须出席。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邀请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7.2.2会议内容
1、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各方应介绍各自的人员、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应宣布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总监理工程师应宣布对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施工单位应书面提交对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书。
2、施工单位应陈述开工的各项准备情况;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准备以及安全、环保等予以评述。
3、建设单位应就工程占地、临时工地、临时道路、拆迁、工程支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进行说明。 4、监理单位应就监理工作准备情况以及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5、监理工程师应就主要监理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报表格式、函件往来程序、工地例会等进行说明。
6、总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会议小结,说明施工准备工作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7.2.3开工条件具备的可下达开工令。 7.3工地例会 7.3.1会议组织
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7.3.2会议内容
会议应检查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其他事项等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确定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 7.4专题工地会议 7.4.1会议组织
专题工地会议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根据工程需要及时召开,建设单位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7.4.2会议内容
会议对施工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
8 文件与资料管理 8.1监理文件与资料的管理
8.1.1 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制度,并应根据工程
建设需要监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录入系统,对文件资料进行管理。 8.1.2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材料、试验、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安全、环保等各项台账。
8.1.3监理文件与资料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系统、完整、妥善存放和保管。
8.1.4监理资料应内容完整、填写认真、审批意见与签认齐全。 8.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 8.2.1监理文件与资料
监理文件及资料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施工安全监理文件与环保监理文件、费用监理文件、进度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及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工作指令、工程变更令、工程分项开工的申请批复、试验抽检的原始记录等。 8.2.2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 8.2.3质量监理文件和资料
包括质量监理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2.4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
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应包括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措施、会议记录、检查结果、安全事故的有关文件及施工环保归还、环保措施、环保检查等。
8.2.5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各类工程支付文件、工程变更有关费用审核工作、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等。
8.2.6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进度计划审批、检查、调整的有关文件;工程开工/复工令及工程暂停令等。
8.2.7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
包括施工单位办理保险的有关文件、延期索赔申请、分包资质资料、延期和索赔的批准文件、价格调整申请机批准文件等。 8.2.8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每月应向建设单位和上级监理机构报送工程监理月报,其内容包括:本月工程概述,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支付、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本月监理工作小结等。
8.2.9监理工作报告
工程结束时,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监理机构内及工作起止时间,投入的监理人员、设备和设施。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及合同管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工程费用分析,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8.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
8.3.1监理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反映工程监理活动的全
过程。
8.3.2监理文件归档与保存应符合国家级部、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3.3不列入归档的监理文件与资料也应分类管理,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文件资料,竣工后移交建设单位保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