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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来源:爱够旅游网
第十七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形:

(一)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应 当经总行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 途。

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 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 或者这些人员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二)代理行业务

1、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 当充

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 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 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 式明确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2、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 托协

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 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信赖代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 户身

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但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1)代理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 钱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我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三)第三方业务

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

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 施。

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 术等

方面的障碍。

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 信息,

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 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 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的,我行应当承担未履行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非柜台方式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业务 等非柜台方式金融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 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并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五)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 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 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机构客户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 别工作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认留存的机构客户的信用代码 信息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证》 及机构信用代码应用

服务系统的对应信息。如发现客户出示 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规定提交征信 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 效力确认手续。

(六)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 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经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 报告: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机构 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信用代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 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 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 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客户提供的机构信用 代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 疑点的;

(七)认为应当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情形。 对机构客户采取重新识别措施时,应遵循机构信用代码 应用

服务系统的操作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总行职能部门、各支行及其业务经办人员在 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除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机 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还可以依法采取 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 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四)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五)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 对; (六)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反洗钱非现 场监管信息统计表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 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 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 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身份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二十一条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支行在按照《广东 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动态调整 时,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通过电话回访或实地查访的方式加 强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 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做好登记报告。

第二十二条我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业务时,按照本 办法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 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需核对 《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应通过机构信用代码应用服务系统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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