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2014修订)
⽂号: 国办函[2014]119号颁布⽇期:2014-12-29执⾏⽇期:2014-12-29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政法规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5⽉24⽇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29⽇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范围 1.4 ⼯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组织指挥机构 2.2 地⽅层⾯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4.3 国家层⾯应对⼯作 4.4 响应终⽌ 5 后期⼯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与资⾦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机制,科学有序⾼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范围
本预案适⽤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然灾害、⽣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体、⼟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污染、⽔体污染、⼟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重污染天⽓应对⼯作按照国务院《⼤⽓污染防治⾏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 1.4 ⼯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坚持统⼀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后,地⽅⼈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即⾃动按照职责分⼯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重⼤、较⼤和⼀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层⾯组织指挥机构
环境保护部负责重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常监督管理⼯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环境保护部或省级⼈民政府可报请国务院批准,或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成⽴国务院⼯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必要时,成⽴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作;国务院办公厅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 地⽅层⾯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由各有关⾏政区域⼈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地⽅⼈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国家层⾯协调处置的跨省级⾏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省级⼈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请求。
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利、农业、卫⽣计⽣、⽓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依次⽤蓝⾊、黄⾊、橙⾊和红⾊表⽰。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播、报纸、互联⽹、⼿机短信、当⾯告知等渠道或⽅式向本⾏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员,并进⾏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员进⼊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即进⾏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政区域的,事发地⼈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政区域同级⼈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各级⼈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或者可能发⽣跨省级⾏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环境保护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省级⼈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应当⽴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或重⼤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省级⼈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特别重⼤、重⼤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民政府负责应对⼯作;初判发⽣较⼤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民政府负责应对⼯作;初判发⽣⼀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民政府负责应对⼯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在易造成重⼤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后,各有关地⽅、部门和单位根据⼯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产经营者要⽴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案,采⽤监测和模拟等⼿段追踪污染⽓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体污染扩⼤;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物消解、调⽔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程等⽅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象、地理环境、⼈员密集度等,建⽴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员疏散的⽅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员安置⼯作,确保有饭吃、有⽔喝、有⾐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量,对伤病员进⾏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员的去污洗消⼯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专家和卫⽣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持事发地医学救援⼯作。做好受影响⼈员的⼼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体、⼟壤等应急监测⼯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案及监测⽅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或限制受污染⾷品和饮⽤⽔的⽣产、加⼯、流通和⾷⽤,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式,借助电视、⼴播、报纸、互联⽹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为;加强转移⼈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员与涉事单位、地⽅⼈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盾纠纷化
解和法律服务⼯作,防⽌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环境保护部商外交部、商务部提出需要通报或请求援助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 4.3 国家层⾯应对⼯作 4.3.1 部门⼯作组应对
初判发⽣重⼤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环境保护部⽴即派出⼯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持。 4.3.2 国务院⼯作组应对
当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时,成⽴国务院⼯作组。主要开展以下⼯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制订应急处置⽅案;
(3)根据地⽅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援和技术⽀持; (4)对跨省级⾏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作进⾏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作。 4.3.3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作需要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成⽴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作; (3)研究决定地⽅⼈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国际通报,必要时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领导⼈通电话;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 响应终⽌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民政府终⽌应急响应。
5 后期⼯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作⽅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国家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型国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作任务。发挥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作⽤,为重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 6.2 物资与资⾦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作,保障⽀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励⽀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活必需品的⽣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作提供资⾦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地⽅各级⼈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 6.4 技术保障
⽀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地⽅各级⼈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印发之⽇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特别重⼤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以上死亡或100⼈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员5万⼈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源地取⽔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重⼤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员1万⼈以上5万⼈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动植物种群⼤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源地取⽔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较⼤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员5000⼈以上1万⼈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源地取⽔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为⼀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以下死亡或10⼈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员5000⼈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政区域纠纷,引起⼀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定影响,尚未达到较⼤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作组职责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中央⽹信办、外交部、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计⽣委、新闻出版⼴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象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武警总部、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相应⼯作组,各⼯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海洋局、
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员须采取的个⼈防护措施;组织建⽴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员疏散的⽅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员⾄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量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利部、农业部、⽓象局、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象、⾃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案及监测⽅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体、⼟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量参与应急监测。
三、医学救援组。由卫⽣计⽣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员的去污洗消⼯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或限制受污染⾷品和饮⽤⽔的⽣产、加⼯、流通和⾷⽤,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发展改⾰委牵头,⼯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商务部、测绘地信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五、新闻宣传组。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牵头,中央⽹信办、⼯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新闻出版⼴电总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式,通俗、权威、全⾯、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公安部牵头,中央⽹信办、⼯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为;加强转移⼈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员与涉事单位、地⽅⼈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作,防⽌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为。
七、涉外事务组。由外交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洋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检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12.29,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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