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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贡献: 0 枚 好评: 3 ★ 注册时间:2007-01-24 最后登录:2008-01-27 R R1 R2 R3 C1 C2 C C3 C4 C5 C6 M1 M M2 M3 村民住宅用地 居民住宅用地 其他居住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行政管理用地 教育机构用地 ≠ 文体科技用地 医疗保健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集贸设施用地 生产建筑用地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类别代号 大类 小类 居住建筑用地 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不包括自留地及其他生产性用地 居民户的住宅庭院及其间距用地 属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单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各类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政府团体经济贸易管理机构等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及各类高中级专业学校成人学校等用地 文化图书科技展览娱乐体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医疗防疫保健休养和疗养等机构用地 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 等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业用地 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化学造纸 制革建材大中型机械制造等工业用地 各类农业建筑如打谷场饲养场农机站育秧房兽医站等及其附属设 类别名称 范 围 各类居住建筑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中面宽度 村民户独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属设施及其户间间距用地进户小路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生产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缝纫电子工艺品等工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小型机械等 M4 W W1 W2 仓储用地 施用地不包括农林种植地牧草地养殖水域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村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 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 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及其附属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T T1 T2 普通仓储用地 危险品仓储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S S1 S2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规划范围内宽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种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U 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 等用地 U1 U2 公用工程用地 环卫设施用地 给水排水供电邮电供气供热殡葬防灾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 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 类别代号 大类 G G1 G2 小类 类别名称 范 围 绿化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 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林带和 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种植地牧草地闲置地和特殊用地 E1 E2 E3 E E4 E5 水域 农林种植地 牧草地 闲置地 特殊用地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以生产为目的农林种植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等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尚未使用的土地 军事外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公安消防机构等用地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1 楼] | Posted: 2007-01-24 17:55 futurem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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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I III
Re:《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用地标准
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1.1
用地指标人(m2/人)
60.1~75.0 75.1~90.0 90.1~105.0
IV 105.1~120.0 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1.3 允许采用的规划指标 指标级别 I I II II III II 90.1~105.0 III IV 105.1~120.0 III IV III IV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 水平人(vm2/人) ≤60.0 60.1~75.0 允许调整幅度 人(m2/人) +0.1~+25.0 >0 +0.1~+20.0 不限 +0.1~+15.0 -15.0~0 不限 +0.1~+15.0 -20.0~0 不限 <0 <0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m2/人) 60.1~75.0 60.1~75.0 75.1~90.0 75.1~90.0 90.1~105.0 75~1~9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90.1~105.0 105.1~120.0 75.1~90.0 ≥120.0 4.1.5 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150.m2/人。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4.2.1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用地指标人(m2/人) 18~28.0 10~25.0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其中:公共绿地 7.0~15.0 ≥9.0 ≥7.0 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4.3.1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绿地 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20~32 15~25 8~15 8~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4~60 20~32 8~15 7.5~15 100 小区 55~65 18~27 7~13 5~12 100 组团 60~75 6~18 5~12 3~8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多层 多层、中高层 居住区 多、中高、高层 多层、高层 低层 小区 多层 15~19 15~20 15~22 12.5~17 12.5~16 20~25 13~17 13~16 20~25 13~17 13~16 20~30 大城市 16~21 14~18 中等城市 16~22 15~20 小城市 16~25 15~20 多层、中高层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多层、中高层 组团 中高层 多层、高层 高层 14~18 13~14 11~14 10~12 18~20 14~15 12.5~15 12.5~14 10~13 7~10 10~24 13~15 12.5~15 10~13 20~23 14~16 12.5~15 12.5~14 10~13 8~13 14~20 13~15 — — 20~25 14~20 12.5~15 12.5~15 — —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表4.3.1 级别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一 >50 ≤60 二 >60 ≤80 三 >80 ≤100 四 >100 ≤120 五 >120≤150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50 50.1~60 60.1~80 80.1~100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 一、二 一、二 二、三 二、三、四 允许调整幅度(m2/人) 应增5~120 可增0~50 可增0~10 可增、减0~10 100.1~120 120.1~150 >150 三、四 四、五 五 可减0~15 可减0~20 应减至150以内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9:12 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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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 201 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 46中类,73小类。
第 202 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 203 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 204 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 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 205 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第301条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 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 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 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 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第一节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II级内确定;当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级内确定。
第413条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第414条 首都和经济特区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在第IV级内确定;当经济特区城市的发展用地偏紧时,可在第III级内确定。
第415条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第二节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有条件建造部分中高层住宅的大中城市,其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160m2/人。
第423条 大城市的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采用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300m2/人。
第424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 其它各大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第43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第432条 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IV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 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 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不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 “应按„„执行”。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商住混合用地 商办混合用地 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 水域
6.3 镇域人口预测
6.3.1 常住人口
1) 自然增长:现状户籍人口27960人,按1.0~1.3‟自然增长率,到2010年户籍人口为2.8万人。
2) 机械增长: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及小城镇建设试点的政策,吸引境外人才及劳动力11000~13000人,考虑带眷人口后共约为3.3~4.3万人。 3) 常住总人口约为6.1~7.1万人。 6.3.2 暂住人口
外地打工人口预计5000人。
6.3.3 总人口
综合上述两项,2020年本镇总人口5.6~7.6万人左右。
人口规模
现镇区人口为10838人,由三部分组成:
东长沟、西长沟、太和庄、坟庄、沿村5个村的非农业人口3797人; 镇区内居委会管理的人口为2041人;
在企业等单位的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合计约为5000人。 规划镇区人口由两大部分组成:
1)自然增长(自然增长率见镇域人口规模):现镇区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及居委会管理的人口至2010年约为6000人;
2)机械增长(主要为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及小城镇建设试点的政策的人口迁移)
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规划考虑镇区东长沟、西长沟、太和庄、坟庄、
沿村5个村的农业人口的转化人口约为4000人;另镇域内非农业人口转入和部分农业人口的转化约为50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约为1000人;农业人口约为4000人);
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境外的人才及劳动力约为6000~8000人,考虑其带
眷因素,规划人口共约为2.0~2.5万人; 外地打工人口预计5000人。
规划2010年镇中心区人口约为4.0~4.5万人。 10.3.2 用地规模
规划2010年镇中心区用地规模按5.4平方公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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