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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2021-11-03 来源:爱够旅游网


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及科技投入产出(总投资、资金来源、支出、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议和评价,是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预算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贵阳市科技计划管理费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科技计划拟资助经费5 O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预算评审组织形式

第五条 预算评审主要采取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项预算评审的形式,特殊情况可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进行预算评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遴选专家,组建预算评审专家组.

(一)预算评审专家应熟悉我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熟悉项目相关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特点,在相关的技术、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

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应当吸收企业或行业专家参加.

(二)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预算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其中经济财务专家、技术专家均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不得超过1人。预算评审专家组设立组长1名.评审组组长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一般应由财务经济专家或熟悉财务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六条 预算评审采用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

(一)专家独立评审.各参评专家根据预算申报材料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每位预算评审专家应对每个预算评审项目独立形成评审意见书;

(二)专家集中评议。在充分独立评审的基础上,专家组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讨论和评议,由组长负责汇总形成专家组预算评审报告。专家组也可以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规模、预算问题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组织实地考察或听取被评审单位陈述和解释.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及不同意见。

结合项目技术论证评审进行预算评审的,在技术论证专家组基础上,增加2—-3名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经费一并进行预算评审。

第三章评审任务、范围和方法

第七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

性进行评价.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财务政策及《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项目目标任务和科技投入产出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人均强度与比例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同类科研开发活动的情况,与同类科研开发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如材料费、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同期价格水平相一致。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重点是支出预算,包括支出的总量、人均强度、比例结构与预算实物量等,主要审核支出总量和预算科目。

总量预算评审要点:

(一)经费支出总量和结构与项目研发目标任务及科技成果产出是否一致.对照项目研发任务,比照预期能够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经济性,判断经费预算总量和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

(二)经费预算来源可靠性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经费预算来源是否可靠;申请的科技重大专项经费、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经费、地方(部门)配套经费比例结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和配套经费的投入力度可以作为项目优选的一个重要条件;财政已安排用于科技条件和学科建设等专项扶持经费,不能作为预算自筹经费的来源。

科目预算评审要点: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用于设备购置的费用应不超过申请资金的5 0%.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协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二)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评审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在评审过程中,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运用不同的方法。

(一)政策对比法,指通过对比相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的政策和财务政策,审核预算是否与政策相符。

(二)目标任务对比法,指根据项目的合同任务科技产出,审核预算是否与项目任务目标及科技产出相关。

(三)数据统计分析法,指通过对领域内同类项目预决算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寻找其经费支出的一般规律,据此对项目各项预算的规模、强度和结构进行审核。

(四)调查法,指通过调查项目中某项与特定科研活动相关的预算支出,获取在该领域内的常规支出标准,判断预算合理性.

(五)专家经验法,指根据同行专家对科研支出规律和特点的经验判断项目预算合理性。

(六)案例参照法,指通过对照领域内同类项目的典型案例判断项目预算支出合理性.

(七)成果反推法,指根据项目任务书承诺的产出成果反推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

第四章评审要求与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的监督检查,包括对预算评审的合规性和

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妥善保管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复制、扩散、使用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三)不得向评审组织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

(四)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并回避。当专家难以判断本人是否符合回避原则时,应主动和尽早地向评审组织单位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取消专家评审资格、追究相关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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