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铁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2.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本制度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 1. 档案收集
(1)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档案收集范围和标准。
(2)档案收集应包括项目前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2. 档案整理
(1)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可利用性原则。
(2)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等工作。 3. 档案保管
(1)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2)档案保管应采取物理、技术等多种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4. 档案利用
(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
(2)档案利用应优先满足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需要。 5. 档案销毁
(1)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2)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和确认,确保档案销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五、档案管理要求
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2.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档案管理法规和标准。 4. 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应满足档案保管和利用的需要。 六、监督检查
1. 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铁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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