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一、名词解释
1.税收管辖权: 是一国政府行使主权征税所拥有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
2.属地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或地域税收管辖权。
3.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原则。以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4.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又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要对来源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应税财产行使征税权力,而不考虑其取得者是否为该国的公民或居民。
5.营业所得: 又称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某个固定场所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商业、金融和服务性行业等活动取得的所得。
6.常设机构: 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7.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8.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9.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化、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独立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10.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受聘或受雇于他人的劳动而取得的所得,一般为工资、薪金所得。
11.投资所得: 是指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技术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报酬所得。
12.居民税收管辖权: 是属人原则在国际税收上的反映。居民管辖权(resident jurisdiction),又称居住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13.公民税收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税收管辖权的特征?
答:由于税收管辖权根植于国家这一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的特征。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征收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是指在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只要在某一国的税收管辖范围之内,任何国家的企业、团体或个人都要无条件地向该国履行纳税义务。
2.如何理解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合理性和矛盾性?
答: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都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确立的原则。从地域的角度来讲,各国的领土疆域,一向是被国际所公认的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的管辖范围,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侵犯。从人员的角度来讲,一国的公民和居民,总是需要得到他们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政府的政治权力的保护,相应地,也就同时接受了这个国籍国或居住国的政治权力管辖。因此,一国政府无论是遵循属地原则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还是遵循属人原则对本国公民或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都是在其政治权力行使的合理范围之内。由此可以看出,这两个原则的存在及其行使都是合理的,而且是被公认的。
然而,这两个原则尽管是合理的,而且被各国所公认,但又是相互矛盾的。依照属地原则,不论纳税人是否是本国公民或居民,只要其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要对其行使征税权力;依照属人原则,不论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或征税的当时是否在本国居住,只要其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就要对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可以说,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既是合理的又是矛盾的。
3.确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时应采取的原则有哪些?
答:在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问题上,各国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
(1)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2)引力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4.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各国对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四种标准:
(1)住所标准
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的住所,即为该国的居民,该国就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对其征税。
(2)居所标准
居所,即习惯性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因短期停留而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它是纳税人不定期居住的场所,即为某种目的,如经商、求学、谋生等而非长期居住的处所。
(3)居住时间标准
该标准是用自然人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
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没有达到规定居住期限的人则为非居民,该国政府不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4)意愿标准
任何个人在一国境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愿,就可以被视为该国的居民,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及各种居住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
5.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判断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属于一国的法人居民或居民公司,各国通常采用以下五个标准:
(1)实际管理中心标准
实际管理中心标准,也称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该国要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
(2)总机构标准
总机构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总机构即为总的管理或控制机构,即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管理和统一核算盈亏的管理机构。
(3)登记注册地标准
登记注册地标准,是指按照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4)资本控制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是指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是哪一国的居民,该公司即为哪一国的法人居民,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5)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设有主要营业活动地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6.如何进行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答:(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应按以下顺序来判定跨国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①永久性住所
一个跨国自然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居住,其永久性住所在哪个国家,就认为实际上是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以永久性住所来判定,足以解决一个人在一国有永久性住所,而在另一国是短期停留所导致的双重居民身份。
②重要利益中心
如果这个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以同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至于究竟哪一个国家与其本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需要根据跨国自然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及经营活动、财产、收入来源所在国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
③习惯性居所
如果这个跨国自然人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又无法分清与个人和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国家,则以习惯性居所为判定标准,即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所所在国的居民。习惯性居所通常是由居所和停留时间来判断。
④国籍
如果这个跨国自然人前几项标准均无法确定,则要看他的国籍属于哪一个国家,应由其国籍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⑤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如果这个人在两个国家都同时具有或不具有国籍,则最终应由双方国家通过协商来确定该跨国自然人属于哪一国家的居民,由哪一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2)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由于各国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用,往往会出现同一个跨国法人同时被两个国家确认
为居民公司的情况。解决这种双重居民公司身份问题,国家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判定标准,即首先应认为是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公司。但是,如果该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其总机构,则最后应由双方国家来协商确定该公司为哪一国居民公司,由哪一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对于从事国际海运而将实际管理机构设置在船上的跨国法人,由于其船舶经常运行于各国领海之间,并无固定的场所,所以按照一般的居民公司标准很难确定其属于哪一国的居民公司。国际税收条约范本通行的规范是:首先,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应认为是其船舶母港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其次,如果该船舶无母港,则最后以船舶经营者居住国为标淮,即应认为是其经营者居住国的居民公司。
7.如何理解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答: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国内有大量剩余资本,技术水平先进,所以资本输出多,国内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国外从事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也由此而增加,相对从国外取得各种所得也就多。因而,国家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十分重视,选择居民(公民)管辖权对维护国家权益是十分有利的。虽然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必须实行,但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把居民(公民)管辖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规定得特别周密、细致。对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外投资相对较少,而国内却有大量的外来投资,即来自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入较多,单向投资成为其投资特点。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强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在具体征收管理时,通常把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规定、解释得很仔细。但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权益,一般也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对于自由港和自由区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种对境外收益不征税的诱人条件,来吸引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流入本国(地区),一般只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际上是用本国(地区)的一部分税收权益去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并不要求对来自国外的所得行使管辖权,而只考虑对本
国(地区)境内发生的所得征税。
三、案例分析
1.分析:
答:第一种情况,德国M公司在我国北京设立的办事处从事的为其总公司提供的翻译等帮助及市场分析工作属于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5)的规定,常设机构不包括“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该办事处不属于德国M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我国不对该办事处征税。
第二种情况,德国M公司在我国北京设立的办事处其业务活动范围已经超出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5)的规定,因为它不只限于从事辅助性或准备性的活动,而且为其他德国公司在中国联系业务,因此,此办事处已属于德国M公司在我国的常设机构,德国M公司要就其在北京的办事处的净收入向我国纳税。
第三种情况,德国M公司派其雇员A先生到北京从事推销本公司产品的工作,而且公司授予他签订合同的权力。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5款中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除了该人是一个独立的代理人的情况外,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由于A先生是德国M公司的雇员,属于一个非独立代理人,并且有权代表其公司在我国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应认为德国M公司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我国可以对A先生在我国境内推销产品的盈利征税,但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推销产品的盈利不用向我国纳税。
2.分析:
答:根据上述情况,按照国际税收规范进行分析,这个泰国医师所从事的是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应该依据中泰税收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则来确定中国的征税权力。据此,这个泰国医师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国政府就可以认定他拥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对他取得的这部分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一是他在中国开有一家诊所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所得;
二是虽未设立诊所,但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中国停留达到或超过183天,在此期间内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所得;
三是他在中国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是由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的人所支付;
四是他在中国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所得是由泰国一家居民公司设在中国的代表处(构成常设机构)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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