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仓房沟住宅工程项目
工程地质勘察与地形测量
合 同 书
甲方:新疆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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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已取得了仓房沟住宅建筑工程项目;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愿意承担工程项目工程勘查设计和地形测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仓房沟住宅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路,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仓房沟水泥厂路 第二条 工作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对住宅建筑区域内进行1:2000的地形测量; 2.对住宅建筑区域内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3.地基开挖后的验槽及相关事宜。 第三条 合同价格:
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___)。 2、合同价款是为乙方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及其他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并履行了本合同中全部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费、设备及计算机程序使用费、知识产权使用费、材料费、资料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有和乙方购买第三方的资料费)、成果报告编制费、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上级管理费、项目工作管理费、分包管理费)、施工作业费、租赁费、现场技术服务费、现场作业等待费、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其他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工期
工期为________个日历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进场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人员、测量设备到达现场,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正式进场作业______天内提供勘察、测量总量一半的数据成果,_______天内提供与甲方约定的全部工程勘察、测量数据(包括全部正式勘察报告、测量成果图和技术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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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乙方交付成果
乙方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仓房沟住宅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书,地形测量报告与1:2000地形图,
在接到甲方开工的书面通知第______个日历日提交纸质版一式_____份原件,同时提交电子可编辑版资料2份(光盘),并根据其后的需要情况随时调整。
2. 其它应上报文件或甲方需要的合理文件,份数及上报时间根据甲方需要提
交。 第六条 质保期
本合同质保期为自提交正式勘察报告、测量成果图和技术报告之日起1年。 第七条 合同组成及优先顺序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有: 1.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协议书;
3.技术要求、设计标准、规范等有关技术文件; 4.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应被认为是可以相互解释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则解释本合同的优先次序应为上述列明的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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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法人签字: 甲 方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地址: 法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 方 法人签字: 4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合同专为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仓房沟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设计而订;本工程及本合同甲乙双方的全部责任、义务、工作范围、报告制度、付款以及为甲方服务等,均以本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条款为准;乙方须严格按本合同的条款及约定的工作范围,包括图纸、文档、电子文档和合同中所列全部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2 乙方确认:其拥有完成本合同工作及变更工作所必须的设备;拥有具备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经验丰富和具有优秀专业能力的人员,具备可实施完成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的资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现场技术服务能力等。
1.3 乙方承诺:乙方将按本合同的全部要求,按时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工作及变更工作,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
2.1 定义本合同中所用的下述名词,除非根据其在本合同中的上下文中有明显的含义外,其定义为:
批准:是指为进行某—部分具体工作,由甲方代表所作的书面批准,包括对口头批准的书面确认。批准并不解除本合同和/或法律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工作:是指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实施的一切工作及服务。 工地:是指协议书中规定的作业区域。 日:是指日历日
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授权并书面通知乙方代表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人。 变更:是指按第十一条规定,对工作的修改、变更、增加或减少。一切变更都应通过书面变更单进行。
施工设备:是指乙方为了工作和/或与实施工作有关而提供的全部设备、材料、工具,包括全部临时性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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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是指乙方为了本合同的工作所制定的且经过甲方批准的实施方案。 最终文件:是指合同文件规定的各种勘察测量设计成果报告、图表、图册,测量、测绘、验收等数据文件、资料等。
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发生的行为/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坏天气和恶劣海况除外)和社会事件(战争、暴乱、全国性或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贯彻或执行政府或其代表命令的行为,但不包括乙方或其分包商雇员中发生的罢工)。 第三方:是指甲方和乙方以外的任何一方。
工作现场:是指在工地和/或工地以外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检验、勘测、验收测定工作的场所地方。
工程用料:是指为执行工作所必需的由乙方提供的一切物料和消耗品。 工作进度:是指详细地说明工作内容、任务及其它事件并标明完成各部分工作时限的进度表。 2.2 解释
2.2.1 甲方的批准
乙方应是—个独立的富有经验的承包商,应严格地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工作。甲方的批准和/或颁发的任何证书和/或甲方代表现场出席或缺席见证作业实施中的任何勘测设计、测量验收,均不意味甲方接受有任何有缺陷的工作。 2.2.2 文件的优先次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以合同协议书中所列文件的次序为准,但合同文件是相互关联、相互解释的,在—个文件中有要求,而在另一个文件未述及的工作内容,仍应视为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甲方无须为此增加费用。就这一意义而言,亦无须考虑各个文件的优先次序。 2.2.3 澄清
乙方认为合同文件中或之间有冲突、意义模糊、差错或疏漏时,应在有关的工作部分开工前通知甲方并要求予以澄清;若乙方在甲方无澄清前开始工作,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工作范围
本工作主要是对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仓房沟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地质勘察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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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测量、后续开槽验收等工作(详见协议书)。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4.1 乙方应履行对本项目进行控制、管理和实施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其完成的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4.2 乙方应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任命并始终保持一名经验丰富的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勘查工程师须全面负责管理乙方承担的所有作业,全权代表乙方处理合同事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工程师。
4.3 乙方应为履行本合同建立完整的职能机构,包括一套质量保证系统。乙方应使其人员编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其主要人员应是有经验的、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这些人员应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未经甲方事先批准,这些主要人员不得更换。
4.4 若乙方的工作人员无法胜任工作,或甲方认为不能继续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乙方应立即用胜任者进行替换,且不得增加甲方的费用。 4.5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权派人到乙方的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和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乙方应为甲方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并免费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通讯、交通和食宿。
4.6 乙方须对本合同规定的勘察完工资料的准确性负全部责任;由勘察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4.7乙方应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各种纠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有)(包括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其它甲方损失)。
第五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5.1 甲方须任命一名甲方代表全权代表甲方处理执行合同中的有关事务;甲方有权更换甲方代表,但须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5.2 在得到乙方的动员通知后,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作业设备、仪器等进行安全和技术方面的检查,但甲方的检查/同意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对此方面的任何责任。 5.3 甲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 工作条件和风险
6.1 乙方确认,在签订合同前对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已仔细检查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乙方完全清楚和了解工作的性质、质量要求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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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范围,并对合同条件的正确性和充分表示同意。
6.2 若乙方未仔细考虑或忽视上述情况,不能免除乙方由于不能应付可能的应急情况及完成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所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不得为此提出变更、索赔要求。
第七条 工作进度
7.1 乙方应按要求编制实施计划和详细工作进度表,并在开工前提交甲方审批。乙方须按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所有的工作。
7.2 若工作进度的延误完全是由下列工作造成的,乙方可就受影响的工作向甲方书面申请工期的延长,但申请延长时间不得长于受影响的工期: a) 由于实施第十一条所述的变更的规定; b) 由于第14.1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原因; c) 由于第14.3条款所述的中止;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乙方工作延误时,乙方应提供可信的文件证明实际延误时间以及采取的有效措施,同时乙方应尽力保证原施工进度计划。
但,若引起延误的原因与其他不允许乙方工期延长的原因共存时,乙方无权要求工期延长。
7.3 上述可能的时间延长,须由乙方项目经理和甲方代表根据该事件发生的情况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文件
8.1 乙方应对合同签订前/后甲方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技术要求和规范等文件进行仔细核实,对发现的错误、疏漏和其它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在收到该文件后3 天内书面向甲方提出澄清。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澄清,视为乙方接受甲方文件,乙方应对这些文件内容的正确性全面负责。
8.2 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在甲方无其它要求时应提供中文版本。若甲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乙方分阶段提供非正式的文件或者图纸,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承诺不因此而追加费用。
8.3 乙方应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体系文件,以方便甲方的顺利报批和使用。
8.4 合同协议书中规定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具体要求,乙方须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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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编制,并及时提交这些文件。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工程用料及各种服务
9.1 乙方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必要的一切设备和用具,这些设备须处于良好状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证书,适合预期的用途,并能立即投入使用。乙方保证不因设备的修理或更换而对工作造成延误。
9.2 乙方在勘测作业中所使用的任何一种精密定量测试仪器、仪表,在使用前须认真标定、校准。
9.3 在勘测时,乙方自行解决实施合同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批准、协商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条 工作的实施
10.1 总则
乙方应根据合同要求和与此类工程有关的良好惯例及工艺标准全力进行工作,遵守和实行公认的勘测标准和管理方式。 10.2 全面质量保证
10.2.1 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保持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适当的组织,保证实施的各种有关职能程序,都应满足合同和甲方的要求。 10.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施勘测作业的质量控制文件,以便甲方代表检查,监督其作业质量。如果由于工作执行不当,质量要求受到损害或可能会受到损害时,甲方在不减轻乙方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强制实施必要的纠正措施来满足质量上的要求。
10.3 在作业时,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遵守甲方通知的所有安全规定。
10.4 在作业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督和检查。甲方代表的监督与检查,并不减轻和/或解除乙方作为独立承包者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免费为甲方代表提供食宿、通讯和其它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变更
11.1 从合同生效日起的合同有效期间任何时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进行变更(增加和/或其它修改)。乙方应根据本条的规定,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未经预先批准,乙方不得做任何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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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乙方提出的任何变更要求应与所有的证明文件一起提交甲方批准。 11.3 在任何变更实施之前,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因变更可能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以及可能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影响,并对合同作相应的调整。 11.4 变更的及时处理
乙方应迅速有效地处理变更,应立即量化变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1)变更的费用;(2)变更对工作进度的影响。与变更有关的量化工作本身不能成为延长工作进度及修改合同价格的理由。 11.5 变更程序
11.5.1 变更程序包括:(1)变更申请或变更建议;(2)变更的批准;(3)变更的执行。
在可能发生变更事件前3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以书面的形式提交一份变更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并附上合理的费用分解表和支持文件。 b)对工作进度的影响,并附上具有说服力的支持文件。
c)简述有关设备和/或服务的具体变更内容和实施变更的手段和方法。 11.5.2 双方在就变更造成的影响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决定变更与否。若甲方决定实施变更,须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采取行动将变更纳入总体工作中去。
11.5.3 若双方未能就变更事宜在甲方认为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致,甲方将视情况制定费率或适当的补偿办法,确定调控工作进度,并指示乙方立即执行变更工作。
如果分歧继续存在,乙方应在变更开始之前把不同意见书面通知甲方,并且建立量化的工作记录交甲方备案。量化工作记录应由甲方代表批准。如有分歧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解决。 11.5 变更费用的计算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变更的价格应据乙方报价确定价格,若乙方报价中无法确定合同的变更价格,可用类推法推算确定变更所适应的单价;
变更工作量,将按原有的与实际的工程量之差、或按双方同意的估算、或按有关支持文件及双方签字的实际数量来计算或确定。
11.6 甲方要求的或经甲方批准的变更将不以任何形式取代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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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义务。除非另有规定,合同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变更。
第十二条 工作的验收
12.1 甲方将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一切工作后或分阶段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进行。
12.2在验收中,若发现工作的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立即返工,直到达到合同要求并使甲方满意为止;由此所发生的—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和损失按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条件
13.1 总则
13.1.1 甲方同意按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金额支付乙方合同固定总价,该价格是对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及其它要求,全面、正确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和义务后的全部报酬。 13.1.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a) 本合同价格固定不变,不因通货膨胀、汇率变动作任何调整。
b) 本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风险、税金、保险、利润和恶劣天气造成的停工和待机等费用。
c)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所有杂费尽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但乙方已对其充分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2支付
13.3.1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发票应附有必要的经甲方代表签字的原始凭据和预结算资料等支持文件,以便甲方审核。 13.3.2 在满足支付条件,且甲方收到上述发票后三十天内支付。
13.3.3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程序适用于变更单价价格或按合同其它条款应支付的款项。
13.3.4 如果存在乙方应向甲方付款的情况(包括甲方对乙方的多付款、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乙方没有实施的工作、第三方向乙方的索赔牵涉到甲方等),甲方可以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或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直接向甲方付款。
13.3.5 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在执行合同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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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任何留置或索赔发生的款额。
13.3 甲方的任何付款都不意味甲方放弃对己付款项提出异议的权利。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将对乙方的发票和原始依据作进一步审查。
如果审查结果表明提交的发票与合同规定的有误,应立即予以改正,相应的款项应按合同的规定退还。
第十四条 中止
14.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的中止: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及时通知了另一方的情况下,并且提供了该不可抗力的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将对出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各方各自承担该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14.2 由于乙方原因的中止: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未在三个日历日内履行其合同义务,且未向甲方提供甲方接受的原因,则甲方有权中止履行全部或部分工作直到乙方已采取了满意的补救措施为止。合同因此而中止,甲方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上述中止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 14.3甲方的中止
合同第7.2和7.3条款的规定适用于甲方所要求的,或甲方所造成的任何中止。 甲方有权以任何理由通知乙方在任何时候中止履行全部或任何部分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中止通知后,除非甲方另有书面要求,乙方应: 1)按照通知明确规定的日期和范围立即停止工作;
2)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应以甲方满意的条件中止与甲方通知的中止范围有关的分包合同、采办合同和租赁协议等; 3)按照原计划继续履行未中止部分的义务。
14.4 乙方接到甲方复工通知后,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工作范围,立即恢复被中止的工作。
14.5 当甲方中止时,甲方应参照分解价格表中的费率合理补偿乙方实际发生的不可避免的直接费用。乙方应为此提供充分的支持文件。
第十五条 终止
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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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据本条款终止合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同意接受的工作部分以及所有权利立即移交甲方,同时,乙方应将甲方已选择接收的所有分包合同或租赁协议立即转让给甲方。本条款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 15.2 由于不可抗力的终止
若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提供了该不可抗力致使工作已不可能完成的证明,或该不可抗力情形己持续超过30个连续工作日,或合同双方一致认为该不可抗力的情形将持续30个连续日以上,并已影响了工作的主要部分,合同的任一方可在工作完成以前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合同终止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项:如果该不可抗力只影响到部分工作,甲方有权将该部分工作从合同中取消。
上述有关补偿的规定将适用于该部分。合同对其它部分的工作仍然有效。 15.3 乙方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终止
15.3.1 在下述情形中,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后,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包括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或故意拖延工作进度,或放弃工作,或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代表对合同的履行等。 乙方对合同的违反已经无法补救。 15.3.2 当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时:
a)为了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可采取任何便利的方法,包括雇用其它承包商来完成工作。
b)从通知终止之日起,在全部工作完成前,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付款。 15.4 由于甲方原因的终止
15.4.1 甲方保留为其便利而终止合同的权力,但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 a)支付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未付款部分的款项。
b)赔偿乙方由于该终止对未完成工作部分确已承担的或支付的合理的和不可撤消的费用。
第十六条 责任
16.1 甲方和乙方相互放弃对他们各自人员在执行合同工作中的伤/残/亡的任何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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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对第三方的责任
对由于乙方在履行合同中或在进行与之有关的活动中对第三方财产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乙方同意保护甲方免受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诉讼、费用、责任、判决、罚款或赔偿。
16.3 甲方同意保护乙方免受由于甲方在履行合同或进行与之有关的活动中对第三方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及对人员造成的伤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诉讼、费用、责任、判决、罚款或赔偿。
16.4 间接损失在不损害本合同违约金条款规定的权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其中包括生产损失或设备停机。
第十七条 保险
17.1 乙方须按国家保险有关规定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和合同的延长期内,自费对其所有参与本工程工作有关的施工设备、车辆、人员及第三方责任投保,如甲方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保单(复印件),任何由于乙方未投保或投保不足或保险的撤消或终止、保险责任范围缩小而造成的责任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 17.2 乙方保证,当乙方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时不涉及甲方和本工程的建设方。 17.3 这些保险应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的延长期内完全有效。由于乙方及其分包商疏忽或其它原因未能提供或拒绝提供上述保险,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及其分包商自己承担。
17.4 乙方及其分包商应投保的所有保险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放弃对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第十八 保密和专利
18.1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结束后(或合同终止后),除非因履行合同必要或事先得到甲方批准,不得将从甲方得到的资料或履行工作中取得的成果资料直接或间接地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因履行合同的需要或经甲方批准而使用该资料的接受方应事先签署一份承担保密义务的保证。
18.2 乙方同意保护、赔偿并使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应用工作成果中不因对专利或版权的侵权所产生或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害及其它费用而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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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20.1 若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或在经甲方允许的延长期内完成规定的全部工作,乙方则应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从甲方规定的提交最终报告日起至实际的提交日止,每超过一天,乙方应支付最终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的百分之十。
20.2 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的义务和其它责任。
20.3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履行合同时,本条上述规定并不损害乙方由此而支付给甲方的任何附加赔偿金,和/或变更合同价格。
20.4 乙方须对其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若甲方有异议,乙方应对有异议的部分重新调查,若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资料有误,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20.5 甲方应按第十三条的约定支付乙方合同款,每超过一天,甲方应支付最终合同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0.5%)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的百分之十。
20.6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条 财产所有权
21.1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任何资料均为甲方的财产,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归还甲方。
21.2 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成果和文件资料,均属甲方财产,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使用或者转让而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第二十一条 索赔
22.1若乙方认为确有影响合同价格或工作进度的因素存在,乙方应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因素存在时起七天内通知甲方,并就此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支持文件资料。
22.2 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甲方接受的索赔文件,将丧失索赔权和补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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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仲裁
2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仲裁期间,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24.1 乙方应对其雇员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健康不受损害,甲方不因其雇员的生理、心理等的健康状况受损而承担责任。
24.2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各种规定和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环保教育和安全训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进行。
24.3 在现场作业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与履行工作地等进行保护,使之不受污染。 24.4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
1)乙方或代表乙方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2)乙方或乙方的分包商违反或不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则、规定或法律;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 通知与联系
26.1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发/送。 26.2 任何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应提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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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仓房沟住宅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
1.勘察目的
为了满足该地区工程的开发,需对拟建工程区域进行地质勘察。通过地质勘查和测量,查明拟建工程区域内的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其指标,岩土层的分布规律及土层标高,埋藏条件,场地类别等,对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作出评价,为拟建工程的设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参数。
2.技术要求
2.1 钻孔布置:本次钻孔是初勘时按500米间距布置,根据需要详勘时另行加密钻孔。
2.2 钻孔深度要求
一般钻孔深度:钻至-15.0米,或钻至中风化岩以下1米。另外,钻孔深度可根据勘察区域钻孔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控制性钻孔:钻至-30.0米,或钻至中风化岩以下1米。钻孔为8个(可根据现场定)。
2.3 勘察要求
2.3.1 提供各土层的常规物理、力学指标,其中快剪和固快剪指标各一半(取土深度1米1个);做砂性土层的颗粒分析,以及指标汇总表;
2.3.2 遇砂性土层应进行颗粒分析,并进行地震时的液化分析。 2.3.3 提供各土层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桩基的单桩极限侧摩阻力标准值和单桩极限桩端阻力标准值;
2.3.4 提供各土层的地质纵、横剖面图、柱状图。 2.3.5 提供各土层的渗透系数、固结系数; 2.3.6 提供各土层的压缩曲线及抗剪强度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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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用的测量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可采用西安80坐标系或北京54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营口港理论最低潮面或国家85高程系统。
5.执行规范
交通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JJ 57-94; 6.提交成果
按《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编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成果报告提交时间
由建设单位与承办单位根据设计进度提供中间资料及最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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